在營服役人陣亡或因公殞命或被俘不屈,生死不明者,本府對其遺 (家)
屬之養育,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一次慰問金:本府對陣亡者遺屬應發給一次慰問金。
二 生活扶助金:
(一) 原已核定為甲乙丙扶助等級分別發給生活扶助金有案者,應不分等
級一律按最高額甲級發給生活扶助金,並依照軍人撫卹條例之給卹
年限發給之。但死亡之家屬如為獨子之父母或無子女之妻,准發給
終身,配偶再婚者,發至再婚日為止。
(二) 原未領受生活扶助者,如死亡者之父母或配偶死亡,或子女未成年
者,若其家境轉為貧困,在領卹期間得隨時依照規定申請核定扶助
等級合格後,發給生活扶助金,已獲扶助就學,享有公費或免費待
遇者,應自動申請停發、隱瞞不報者,一經查出,即停止其本身享
領生活扶助金之權利。
三 清寒遺族三節慰問金:
本府對撫卹有案之遺屬一年中分春節、端節、秋節等三節各發給慰問
金,直至撫卹年限為止;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死者之家屬如為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妻准發給終身。但無子女
之妻再婚者發給至再婚之日止。
(二) 死者之妻有子女者,發給至其子女均成年時止。
(三) 死者有子女之妻再婚,其子女未為他人收養者,准發給其子女至成
年時止。
(四) 死者如生前喪偶且未再娶而遺有子女者,對其子女發給至成年時止
。
四 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已享有第二款生活扶助金之扶助,仍不能維持生活
時,得申請核發救濟金,但每戶每年不得超過二次,每次以最高額一
次為限。
前項一次慰問金、生活扶助金、清寒遺族三節慰問金及救濟金發放之階級
、對象及金額標準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