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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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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7年9月11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64255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9條
  •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25 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一次安家費、三節生活扶助金、生育補助費、喪葬補助費 、特別救濟金、災害救濟金、特別生活濟助金、慶弔儀金、一次慰問金、 追悼費及埋葬費之發放標準表與最低生活費及各項職業最低收入之計算標 準表,由市政府定之,並送內政部、國防部及台北市議會備查。
  • 第 26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市政府定之。
  • 第 27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市政府兵役處編列預算支應。
  • 第 28 條
    在營軍人家屬及傷殘者,受扶助期間,仍無法維持最低生活者,得申請特 別補助費,其辦法另定之。
  • 第 2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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