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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5-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8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68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68)府民兵四字第42423號函訂頒
  • 壹 一般規定
  • 一 現行後備軍人管理方式,係以原建立之原始憑證卡及「軍人離營轉服 預備役報到憑證卡」按兵籍號碼大小順序,建立機械主檔基本資料集 中管理,保持後備軍人靜態資料新穎可靠,動態行蹤掌握確實。
  • 二 本市後備軍人分為軍官、士官兵二大類,以區為單位,各以「後備軍 人報到列管通報表」、「後備軍人遷入列管通報表」按區公所賦予之 資訊編號順序,分別集中管理。
  • 三 依法退伍、停役離營軍人之歸鄉報到、遷入登記、遷出除額資料更正 、轄異住變、事故除管等通報作業,區公所均依配賦資訊編號掌握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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