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 資料註記與保管
- 一 資料註記
- 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遷出之人員,應在各該員右上角至左 下角用紅墨水筆劃斜線除管,並在備考欄註記,例如「68.04.30遷高市鹽 埕區三民里」。
- 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死亡人員,應在各該員右上角至左下 角用紅墨水筆劃斜線除管,並在備考欄註記,例如「68.04.30xx戶號通 報車禍死亡」。
- 七十三 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喪失國籍人員,應在個該員 右上角至左下角用紅墨水筆劃斜線除管,並在備考欄注記,例如 「68.04.30xx戶號通報喪失國籍」。
- 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轉役人員,應在各該員右上角至左下 角用紅墨水筆劃斜線除管,並在備考欄註記,例如「北市團管區68.01.30 法管字 1314 轉服乙種國民兵役」。
- 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免役人員,應在各該員右上角至左下 角用紅墨水筆劃斜線除管,並在備考欄註記,例如「北市團區68.01.30法 管字 4563 號免役」。
- 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因病 (案) 回役人員,應在各該員右 上角至左下角用紅墨水筆劃斜線除管,並在備考欄註記,例如「北市團區 68.01.30法管字 0451 號回役」。
- 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禁役人員,應在各該員右上角至左下 角用紅墨水筆劃斜線除管,並在備考欄註記,例如「北市團區 68.01.30 法管字 1251 號禁役」。
- 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除役人員,應在各該員右上角至左下 角用紅墨水筆劃斜線除管,並在備考欄註記,例如「北市團區 68.01.30 法管字 3216 號除役」。
- 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身家狀況變更人員,除將變更事項於 相關欄更正外,應在各該員備考欄註記,例如「68.01.30xx戶字 3216 號更改姓氏」、「68.01.30xx戶字 1613 號改名字」「68.01.30xx戶 字 1271 號改籍貫」、「68.01.30xx戶字 4523 號改年齡」。
- 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判刑在押,感訓人員,應在各該員備 考註記,例如「68.01.30北監字 0631 號判刑自68.04.01至69.12.30止」 、「xx總隊68.01.30警職字 0421 號自68.01.01至71.01.30感訓三年」 。
- 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志願入營人員,應在各該員右上角至 左下角用紅黑水筆劃斜線除管,並在備考欄註記,例如「北市團區68.05. 01法管字 4861 自68.05.01起志願入營五年」。
- 二 資料保管
- 零星退伍離營清冊,以來文先後,月份順序,每年彙裝一冊,保管至除役 生效日期後銷燬。
- 不能離營清冊,以來文先後,月份順序,每年彙裝一冊,保管至冊列人員 退伍歸鄉後銷燬。
- 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按資訊編號順序裝訂,代替後備軍人管 理名冊,為兵籍基本資料永久保管,其每冊厚度四公分,超過四公分者, 另裝訂一冊。
- 後備軍人異動遷入報告單、後備軍人異動遷入通報 (索資) 單第一聯、後 備軍人異動遷出通報 (移資) 單第二聯,戶籍遷入登記申請書副份四件、 每人合併為一案,並在該案首頁摘錄戶藉遷入登記申請書副份編號後,以 遷入先後順序,每月彙裝一冊,歸檔保管十年後銷燬,戶政事務所通報之 戶籍遷入登記申請書副份,統一連號者,應按連號順序單獨裝訂,每頁摘 錄資訊編號歸檔保管十年後銷燬。
- 後備軍人異動遷入通報 (索資) 單第二聯,後備軍人異動遷出通報 (移資 ) 單第一聯、戶籍遷出登記申請書副份三件,每人合併為一案,以遷出先 後順序,每月彙裝一冊,歸檔保管十年後銷燬。戶政事務所通報之戶籍遷 出登記申請書副份統一連號者,每頁摘錄資訊編號按戶籍通報連號順序每 月彙裝一冊,歸檔保管十年後銷燬。
- 後備軍人住址變更通報表,訂定作業完畢,歸檔保管一年後銷燬。
- 後備軍人資料更正通報表,各項資料更正完畢,歸檔保管三年後銷燬。
- 受理他鄉鎮市區征 (召) 集入營服役離營歸鄉報到人員通報單,歸檔保管 一年後銷燬。
- 後備軍人除管通報表,除管註記作業完畢,歸檔保管一年後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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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5-2007
臺北市後備軍人管理配合機械自動處理系統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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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8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68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68)府民兵四字第42423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