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 資料註記與保管
- 一 資料註記
- 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遷出之人員,應在各該員右上角至左 下角用紅墨水筆劃斜線除管,並在備考欄註記,例如「68.04.30遷高市鹽 埕區三民里」。
- 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死亡人員,應在各該員右上角至左下 角用紅墨水筆劃斜線除管,並在備考欄註記,例如「68.04.30xx戶號通 報車禍死亡」。
- 七十三 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喪失國籍人員,應在個該員 右上角至左下角用紅墨水筆劃斜線除管,並在備考欄注記,例如 「68.04.30xx戶號通報喪失國籍」。
- 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轉役人員,應在各該員右上角至左下 角用紅墨水筆劃斜線除管,並在備考欄註記,例如「北市團管區68.01.30 法管字 1314 轉服乙種國民兵役」。
- 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免役人員,應在各該員右上角至左下 角用紅墨水筆劃斜線除管,並在備考欄註記,例如「北市團區68.01.30法 管字 4563 號免役」。
- 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因病 (案) 回役人員,應在各該員右 上角至左下角用紅墨水筆劃斜線除管,並在備考欄註記,例如「北市團區 68.01.30法管字 0451 號回役」。
- 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禁役人員,應在各該員右上角至左下 角用紅墨水筆劃斜線除管,並在備考欄註記,例如「北市團區 68.01.30 法管字 1251 號禁役」。
- 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除役人員,應在各該員右上角至左下 角用紅墨水筆劃斜線除管,並在備考欄註記,例如「北市團區 68.01.30 法管字 3216 號除役」。
- 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身家狀況變更人員,除將變更事項於 相關欄更正外,應在各該員備考欄註記,例如「68.01.30xx戶字 3216 號更改姓氏」、「68.01.30xx戶字 1613 號改名字」「68.01.30xx戶 字 1271 號改籍貫」、「68.01.30xx戶字 4523 號改年齡」。
- 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判刑在押,感訓人員,應在各該員備 考註記,例如「68.01.30北監字 0631 號判刑自68.04.01至69.12.30止」 、「xx總隊68.01.30警職字 0421 號自68.01.01至71.01.30感訓三年」 。
- 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內,志願入營人員,應在各該員右上角至 左下角用紅黑水筆劃斜線除管,並在備考欄註記,例如「北市團區68.05. 01法管字 4861 自68.05.01起志願入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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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5-2007
臺北市後備軍人管理配合機械自動處理系統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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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8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68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68)府民兵四字第42423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