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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5-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8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68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68)府民兵四字第42423號函訂頒
  • 伍 資料註記與保管
  • 二 資料保管
  • 零星退伍離營清冊,以來文先後,月份順序,每年彙裝一冊,保管至除役 生效日期後銷燬。
  • 不能離營清冊,以來文先後,月份順序,每年彙裝一冊,保管至冊列人員 退伍歸鄉後銷燬。
  • 後備軍人報到、遷入列管通報表,按資訊編號順序裝訂,代替後備軍人管 理名冊,為兵籍基本資料永久保管,其每冊厚度四公分,超過四公分者, 另裝訂一冊。
  • 後備軍人異動遷入報告單、後備軍人異動遷入通報 (索資) 單第一聯、後 備軍人異動遷出通報 (移資) 單第二聯,戶籍遷入登記申請書副份四件、 每人合併為一案,並在該案首頁摘錄戶藉遷入登記申請書副份編號後,以 遷入先後順序,每月彙裝一冊,歸檔保管十年後銷燬,戶政事務所通報之 戶籍遷入登記申請書副份,統一連號者,應按連號順序單獨裝訂,每頁摘 錄資訊編號歸檔保管十年後銷燬。
  • 後備軍人異動遷入通報 (索資) 單第二聯,後備軍人異動遷出通報 (移資 ) 單第一聯、戶籍遷出登記申請書副份三件,每人合併為一案,以遷出先 後順序,每月彙裝一冊,歸檔保管十年後銷燬。戶政事務所通報之戶籍遷 出登記申請書副份統一連號者,每頁摘錄資訊編號按戶籍通報連號順序每 月彙裝一冊,歸檔保管十年後銷燬。
  • 後備軍人住址變更通報表,訂定作業完畢,歸檔保管一年後銷燬。
  • 後備軍人資料更正通報表,各項資料更正完畢,歸檔保管三年後銷燬。
  • 受理他鄉鎮市區征 (召) 集入營服役離營歸鄉報到人員通報單,歸檔保管 一年後銷燬。
  • 後備軍人除管通報表,除管註記作業完畢,歸檔保管一年後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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