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 離營單位
- 一 現役離營單位
- 四 機關、學校、部隊、軍人退伍、停役、解召、歸休、復員及撤職,應 由兵籍管理權責單位於離營前三十日,繕造能離營人員通知表 (以人 事異動系統P2A表代用、以下同) 乙份,送交駐地就近資訊站通報 國防管理中心處理。
- 五 對離營後不回原徵集地歸鄉報到者,應於能離營人員通知表內,分別 詳填離營後戶籍地址,及原徵集地址代碼,提供國防管理中心作為製 表依據。
- 六 機關、學校、部隊對徵 (召) 集在營現役人員,如考取軍事學校、志 願留營、住院留醫、逃亡判刑、死亡、失蹤等不能退伍離營者,應於 預定同梯次退伍離營前,繕造「不能離營人員通知表」乙份,送交駐 地就近團管區,資訊站通報國防管理中心處理。
- 七 機關、學校、部隊、領到「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空白卡 時,檢出原繕造之能退伍離營人員通知表與兵籍表,詳填二份,經人 事主管及承辦人加蓋職名章,於離營當日將報到憑證卡二份,發交當 事人持向歸鄉後戶籍所在地役、戶政機關辦理報到登記。
- 八 機關、學校、部隊對退伍離營人員,應依據兵籍規則、保防安全資料 處理辦法等規定,於退伍離營前十五日,將兵籍資料、安全資料,分 別移送戶籍地團管區接管。
- 九 對因入營犯罪,入營後判決而移送司法監所執行徒刑人員,除依本作 業程序第四至第八條辦理外,應填寫報到憑證卡兩份,述明移送之監 所名稱及刑期起止日期,於離營之日函送監所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代辦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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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5-2007
臺北市後備軍人管理配合機械自動處理系統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8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68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68)府民兵四字第42423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