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 離營單位
- 二 備役接管單位
- 十 國防管理中心,接到能退伍離營人員通知表與不能離營人員資訊,應 於次日十八時前,區分縣市徵集梯次,以鄉鎮市區為單位,按兵籍號 碼大小順序,調制徵集梯次能離營清冊二份,零星退伍清冊四份,不 能離營清冊四份,送交軍管區司令部,各取一份自存後,並將其餘清 冊全數發交團管區處理。
- 十一 軍管區司令部印製之「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空白卡, 每年定期送交各總部,憲兵司令部,再由各機關於離營前七日轉交 退伍離營單位處理。
- 十二 團管區接到清冊後,應於次日十八時前,將零星退伍清冊二份,不 能離營清冊二份,分送台北市政府兵役處 (以下簡稱兵役處) 及有 關區公所處理。並將留存之徵集梯次能離營清冊,零星退伍清冊, 不能離營清冊,與原徵集交接名冊詳實核對,同時將退伍日期不能 離營因素摘錄於各該員備考欄備查。
- 十三 團管區對徵集人員已屆退伍日期,而未接到能離營與不能離營清冊 時,應主動列冊,向國防管理中心查詢。
- 十四 團管區對核定或鑑定之後備軍人,應繕造核定鑑定後備軍人清冊三 份,自存一份,另二份分送兵役處及有關區公所, (代替零星退伍 清冊) 同時填寫「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二份,發交核 定或鑑定之後備軍人,持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兵役課,戶政事務所 辦理報到登記。
- 十五 兵役處接到零星退伍清冊,不能離營清冊,應於二日內核對原徵集 交接名冊,退伍者眉註上端加蓋「已退伍」章戳、章戳內官、士、 兵欄,用藍墨水書「v」字符號,顥示備役身分,不能離營者,應 將不能離營因素註明於各該員備考欄備查。零星退伍清冊內,屬外 縣市徵集人員,應將此類人員過錄本市徵集交接名冊末頁備查。
- 十六 區公所接到零星退伍清冊,應於二日內將屬本區徵集人員,原徵集 交接名冊內各該員眉註上端加蓋「已退伍」章戳、章戳內官、士、 兵欄,用藍墨水書「v」符號,顥示備役身分,並在備考欄詳登退 伍日期 (如附件一) ,屬外縣市徵集零星退伍者,應將此類人員過 錄本區徵集交接名冊末頁備查。 附件一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陸 肆 年 特 陸 種 軍 兵 第 一 第 1014 梯 次 徵 送 第 陸 軍 二 預 十 七 旅 師 部 隊 常 備 兵 役 男 交 接 名 冊 ︵ 共 頁 ︶ 兵 號 籍 碼 字 字 字 字 字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教 程 育 度 兵 科 體 位 籤 號 本 籍 縣市省 縣市省 縣市省 縣市省 縣市省 現 住 址 段 里 巷 弄 鄰 號 樓街路 段 里 巷 弄 鄰 號 樓街路 段 里 巷 弄 鄰 號 樓街路 段 里 巷 弄 鄰 號 樓街路 段 里 巷 弄 鄰 號 樓街路 入 營 報 到 年 月 日 接 情 收 形 備 考 - 十七 區公所接到不能離營清冊,應於二日內將不能離營因素,核登本區 原徵集交接名冊內各該員備考欄備查 (如附件二) 。 附件二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陸 肆 年 特 陸 種 軍 兵 第 一 第 1035 梯 次 徵 送 第 陸 軍 二 預 十 七 旅 師 部 隊 常 備 兵 役 男 交 接 名 冊 ︵ 共 幾 頁 ︶ 兵 號 籍 碼 字 字 字 字 字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教 程 育 度 兵 科 體 位 籤 號 本 籍 縣市省 縣市省 縣市省 縣市省 縣市省 現 住 址 段 里 巷 弄 鄰 號 樓街路 段 里 巷 弄 鄰 號 樓街路 段 里 巷 弄 鄰 號 樓街路 段 里 巷 弄 鄰 號 樓街路 段 里 巷 弄 鄰 號 樓街路 入 營 報 到 年 月 日 接 情 收 形 備 考 - 十八 區公所對徵集交接名冊內應屆退伍人員,已逾三十日未收到零星退 伍清冊,或不能離營清冊,亦未收到其他鄉鎮市區徵 (召) 集入營 服役離營歸鄉報到人員通報單時,應主動繕造「逾時未退伍人員查 詢單」三聯 (如附件三) ,除一聯自存,另二聯分送團管區、兵役 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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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5-2007
臺北市後備軍人管理配合機械自動處理系統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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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8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68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68)府民兵四字第42423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