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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5-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8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68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68)府民兵四字第42423號函訂頒
  • 參 歸鄉報到
  • 一 離營軍人
  • 十九 依法離營軍人,應於離營之日起十五日內 (不含回鄉旅程實際所需 時間) 攜帶左列證明文件,先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歸鄉 報到,憑兵役課在退伍證件上加蓋之「已報到」日期章戳,國民身 分證、戶口名簿內役別欄填註之預備役「役別」,再向戶政事務所 辦理戶籍登記與職業變更登記。 (一) 退伍令 (證) ,撤職令,停役令 (證) ,或退訓證明書。 (二) 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二張。 (三) 本人及戶長印章。 (四) 戶口名簿。 (五) 國民身分證。
  • 二十 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內註有「v」字符號者,應先向戶 籍所在地民眾服務社辦理登記手續,再向區公所兵役課、戶政事務 所辦理兵籍、戶籍報到登記。
  • 二十一 軍中共同事業戶之依法離營軍人,應先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後,再向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歸鄉報到,憑兵役 課在退伍證件上加蓋之「已報到」日期章戳,國民身分證、戶口 名簿內役別欄填註之預備役「役別」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職業變 更登記。
  • 二十二 軍中核定限齡除役 (退伍) 離營軍人,應於離營後攜帶除役令,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消失後 備軍人身分手續,不辦歸鄉報到,憑兵役課在國民身分證、戶口 名簿役別欄加蓋之「除役」章,持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與 職業變更登記。
  • 二十三 聯勤技工退伍離營軍人,持「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 二張,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歸鄉報到,納入後備軍人 列管登記後,仍回聯勤技工單位履行契約。
  • 二十四 忠勤案離營軍人,持退伍證,「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歸 鄉報到,納入後備軍人列管登記後,仍回警察學校接受正科教育 ,與履行契約。
  • 二十五 因入營前犯罪入營後判決,由部隊直接移監執行徒刑,無法親自 辦理報到設籍者,由部隊函寄報到卡至鄉鎮市區公所代辦報到, 由執行之監所依在監人犯戶籍管理辦法申報遷入共同事業戶籍設 籍。
  • 二 區公所
  • 二十六 受理依法離營軍人歸鄉報到作業要領如左: (一) 先以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核對退伍文件,「軍人離營轉服預 備役報到憑證卡」各項記載是否完全相符。 (二) 「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第七九欄內有「v」字符 號,卡內未經相對民眾服務社加蓋「已登記」字樣戳章者,請 其補辦登記後,再辦歸鄉報到。 (三) 屬本市徵集人員,應於原徵集交接名冊核對,檢查各該員眉註 上端是否加蓋「已退伍」章,再將歸鄉報到日期登記註於交接 名冊備考欄或零星退伍離營清冊備考欄內。如「六十八年六月 三十日報到」。 (四) 屬聯勤技工,忠勤案人員,僅將歸鄉報到日期登註上項離營名 冊各該員備考欄備查。繕造「後備軍人報到列管通報表」時, 其備考欄內應註明「聯勤技工」或「徵選預士」字樣。 (五) 屬外縣市鄉鎮市區徵集人員,將此類人員,過登於本區徵集交 接名冊最末頁後段,同時將歸鄉報到日期登註明備考欄備查。 (六) 屬於志願役人員,僅將歸鄉報到日期,登註於零星退伍清冊右 端備查。 (七) 離營退伍證件背面空白處,加蓋兵役課「歸鄉報到」日期章 ( 如附件四 )。 (八)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內役別欄加蓋列管備役「役別」章。停 役人員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內免蓋停役章,僅以當事人持停 役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名簿記事欄登註「停役」字樣。 (九) 禁役離營軍人,不辦理歸鄉報到,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役別 欄內加蓋「備役消失」章,並以當事人所持禁役文件國民身分 證、戶口名簿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時,在戶籍名簿記事 欄內登記「備役消失」字樣。 (十) 限齡除役 (退伍) 離營軍人,不辦理歸鄉報到,僅在其國民身 分證、戶口名簿役別欄加蓋「除役」章,當事人持除役令,國 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與職業變更登 記。 (十一) 除停役、禁役人員外,應詢問當事人歸鄉後之職業技能,用 鉛筆填寫於「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 (如附件五 ) ,以供團管區依民間專長作動員選用之依據。 (十二) 收繳「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二張,其餘退伍證 件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等,發還當事人持向戶政事 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及職業變更登記。 附件四
      貼           相          片                             中                           華            
                    │ │                       民│ │                        │ │                        │ │                       國│ │         陸總             │ │         軍              │ │         二              │ │         級司      填      │ │         上       發      │ │         將令      單     年│ │                 位      │ │                 :      │ │                        │ │                       月│ │                        │ │                        │ │                        │ │                       日│ └────────────────────────┘
    姓        名  出年    月 生日 軍兵       種科 應次 徵及 期役 梯別 入年    月 營日 現停 役役 期紀 中錄 退原       伍因
                                  民  國  後前        年     月     日                                                                                           至自          年年    月月    日日 止起                              
    兵號       籍碼 籍        貫  軍專       職長 退級 伍 時職 退年    月 伍日 實服 際務 在期 營間 轉  服  役  訓 
                               省           市縣                                              年     月     日           年        個  月                      
    附件五 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 B
    ┌─┬────┬─────────────────────
          │項│24  25  │26
          │次│        │
          ├─┼────┼─┬─┬─┬─┬─┬─┬─┬─┬─┬─┬─
          │列│85 86 87│88│89│90│91│92│93│94│95│96│97│98
          ├─┼────┼─┴─┴─┴─┴─┴─┴─┴─┴─┴─┴─
          │項│歸 鄉 後│                         報      到
    詳
          │  ├──┬─┼─────────────────────
          │  │ 職 │技│鄉市
          │  │    │  │
          │  │    │  │
          │目│ 業 │能│鎮區村里  鄰  街路  段  巷  弄 號 (戶)
          ├─┼──┼─┼─────────────────────
          │內│    │土│
          │  │    │木│
          │  │ 工 │工│鼓山正德 3正德
          │  │    │程│
          │容│    │師│
          ├─┼──┼─┼─────────────────────
          │代│ 5  │31│D 1 4 ∮ ∮ 3 1 2 9
          │號│    │  │
          └─┴──┴─┴─────────────────────
          ─────────────────────────────
    
    
          ┬─┬──┬──┬──┬──┬──┬──┬──┬──┬──
          │99│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
          詳      細      住      址
          ─────────────────────────────
    
    
    
    
          ───────────────────────┬─────
                                                        │
                                                        │   180
                                                        │
                                                        │
                                                        │
          ───────────────────────┴─────
                                                          1   8   ∮
    
          ─────────────────────────────
          ┬─────┬─────┬───────┬──┬─────
          │27        │28        │29            │30  │31
          │          │          │              │    │
          ┼──┬──┼──┬──┼──┬────┼──┼──┬──
          │109 │110 │111 │112 │113 │114│115│116 │117 │118
          ┼──┴──┼──┴──┼──┴────┼──┼──┴──
          │報到團管區│暫不充用因│   召集紀錄   │其  │製
          ┤          │素        ├───────┤    ├──┬──
          │          │          │教      召    │    │原因│分
          │          │          ├─┬─┬───┤    │    │
          │          │          │次│最│年    │    ├──┼──
          │          │          │數│後│月    │他  │    │
          ┼─────┼─────┼─┼─┼───┼──┤    │
          │    高    │          │  │  │      │    │    │
          │    雄    │          │  │  │      │    │    │
          │    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4   │          │  │  │      │    │ 2  │  6
          │    │    │          │  │  │      │    │    │
          ┴──┴──┴─────┴─┴─┴───┴──┴──┴──
          ─────────────────────┐
                                                    │
                                                    │
          ┬──┬──┬──┬──┬──┬──┬──┤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
          ┴──┴──┴──┴──┴──┴──┴──┤
                                                 卡 │
          ───┬─────────────────┤
              析│資訊編號                          │
                │                                  │
          ───┼─────────────────┤
          兵    │                                  │
          號    │                                  │
          更    │                                  │
          正    │                                  │
                │                                  │
                │                                  │
                │                                  │
          ┬──┼──┬─┬──┬─┬──┬─┬──┤
          │ 2  │ 11 │∮│ 5  │5 │ 6  │9 │ 1  │
          │    │    │  │    │  │    │  │    │
          ┴──┴──┴─┴──┴─┴──┴─┴──┘
    項次
    項 目 現團 住管 地區
    內容
    代碼
    ┌───────────┬────────┐
          │33  召集通報人        │34退伍證字號    │
          ├───┬──┬────┼────────┤
          │姓  名│關係│住    址│ (66)           │
          ├───┼──┼────┤飛退字02052 號  │
          │胡逸蓮│ 母 │同公本人│                │
          ╞═══╧══╧════╪════════╡
          │ 35 部隊    36鄉鎮各所│  37  團管區    │
          ├──┬──┬──┬──┼──┬──┬──┤
          │人事│承辦│科長│承辦│科長│承辦│資訊│
          │主管│    │    │    │    │    │員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十七 對歸鄉報到之後備軍人,每五日不分軍種、階級、年次,僅區分 軍官、士官兵二大類,彙造「後備軍人報到列管通報表」 (如附 件六) 各四聯,連續賦予資訊編號,於每月五、十、十五、二十 、二十五、三十日 (遇假日提前一天) 上午九時立簿派人赴市政 府交換中心,將各第二聯送相對戶政事務所,各第三聯連同「軍 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一張,送台北市團管區,各第四 聯送兵役處,自存之第一聯,代替後備軍人管理名冊。 附件六
    ┌────────┐
            │異動代號傳遞識別│
            ├───┬────┤
            │  R01 │  1     │
            ├───┼────┴─┬──┬─┬─┬─┬─┬─────
            │原征召│姓        名│出年│軍│階│役│入│        報
            ├─┬─┴┬─┬─┬─┤  月│  │  │  │伍│
            │縣│鄉鎮│字│兵│附│生日│  │  │  │原├─┬─┬─
            │  │    │  │籍│  │    │  │  │  │團│  │  │
            │市│市區│號│號│號│    │種│級│別│梯│市│區│里
            │  │    │  │碼│  │    │  │  │  │次│  │  │
            ├─┼──┼─┼─┼─┼──┼─┼─┼─┼─┼─┼─┼─
            │  │    │  │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月│  │  │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年│  │  │  │  │  │  │
          發│  │    │  │  │  ├──┤  │  │  │  │  │  │
          文│  │    │  │  │  │  月│  │  │  │  │  │  │
          :├┬┼┬┬┼─┼┬┼─┼──┤  │  │  │  ├┬┼┬┼┬
            ││││││  │││  │  日│  │  │  │  ││││││
          年├┴┼┴┴┼─┼┴┼─┼──┼─┼─┼─┼─┼┴┼┴┼┴
            │  │    │  │  │  │  年│  │  │  │  │  │  │
          月│  │    │  │  │  ├──┤  │  │  │  │  │  │
            │  │    │  │  │  │  月│  │  │  │  │  │  │
          日├┬┼┬┬┼─┼┬┼─┼──┤  │  │  │  ├┬┼┬┼┬
            ││││││  │││  │  日│  │  │  │  ││││││
          字├┴┼┴┴┼─┼┴┼─┼──┼─┼─┼─┼─┼┴┼┴┼┴
          第│  │    │  │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月│  │  │  │  │  │  │
            ├┬┼┬┬┼─┼┬┼─┼──┤  │  │  │  ├┬┼┬┼┬
            ││││││  │││  │  日│  │  │  │  ││││││
          號└┴┴┴┴┴─┴┴┴─┴──┴─┴─┴─┴─┴┴┴┴┴┴
          ────────────┬─────┬──┬───┬─┬─
          到列管詳細住址          │召集通報人│退伍│備  註│名│
                                  │          │年月│      │  │
          ┬─┬─────────┼─┬─┬─┤日  ├┬──┤  │
          │  │街路段巷弄號(戶)樓│姓│關│住│    ││報到│  │
          │鄰├─────────┤  │  │  │    ││年月│  │戶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名│係│址│    ││日  │次│政
          ┼─┼─────────┼─┼─┼─┼──┼┼──┼─┤事
          │  │                  │  │  │  │  年││    │  │所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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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日│││││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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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月││    │2│資
          ┼┬┼┬┬┬┬┬┬┬┬┬┤  │  │  ├──┤├┬┬┤  │發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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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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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台│
          │北│北│
          │市│市│
          │政│團│
          │府│管│
          │兵│區│
          │役│令│
          │處│部│
          ┴─┴─┤
            管  區│
          ─┬──┤
          管│承辦│
          ─┼──┤
            │    │
          ─┴──┤
            公  所│
          ─┬──┤
          管│承辦│
          ─┼──┤
            │    │
          ─┴──┤
            訊  站│
            報  員│
          ────┤
                  │
            年    │
                  │
            月    │
                  │
            日    │
          ────┘
  • 二十八 屬本市徵集人員「後備軍人報到列管通報表」內資訊編號,用藍 水筆過登於原徵集交接名冊眉註上已蓋之退伍章戳欄,同時用鉛 筆將每人資訊編號填註在「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內 備查。
  • 二十九 收到部隊寄來因案判刑直接送司法監所執行人員報到憑證卡兩張 時,作已報到論,應依本作業程序二七、二八條程序辦理列管與 通報,但必須在通報表備註欄內,註明執行之監所及刑期起止日 期。
  • 三十 受理外縣市鄉鎮市區徵集人員離營軍人歸鄉報到後,應於二日內繕 造「受理他鄉鎮市區徵 (召) 集入營服役離營歸鄉報到人員通報表 」 (如附件七 ) 四聯,第一聯自存,第二聯送原徵集地鄉鎮市區 公所,第三聯、第四聯分別通報原徵集地團管區與縣市政府。 附件七
    ┌───┬─────┬────────┐
             
          │ 台 │兵籍  號碼│        │一二 三    說
          │ 北 ├─────┼────────┤               明
          │ 市 │姓      名│        │表請 本    :
          │   ├─────┼────────┤列   件       本
          │   │出      生│        │後查 副    表
          │ 區 ├─────┼────────┤備照  本       應
          │召 受│役      別│        │軍並 抄    副
          │集 理├─────┼────────┤人惠  送       知
          │入 他│軍 種 兵科│        │一予 台    原
          │營 鄉├─────┼────────┤員登  北  此    徵
          │服 鎮│階      級│        │經記 縣    集
          │役 市├──┬──┼────────┤向備      致    地
          │離 ︵│ 原 │梯案│        │本考 政團    縣
          │營 區│ 徵 │次期│        │區。  管    市
          │歸 ︶│(召)├──┼────────┤辦     區   區  政
          │鄉 徵│ 集 │日期│年   月   日  │理    司    府
          │ 報 ├──┴──┼────────┤歸     令   公  、
          │ 到 │  原  │        │鄉  府部    團
          │ 人 │  徵  │        │報     所 管
          │ 員 │  (召)  │ 省市縣鄉鎮區  │到          區
          │ 通 │  集  ├────────┤列          各
          │ 報 │  住  │        │管          乙
          │ 單 │  址  │              號│。          區份
          │   │     │村里鄰路街段弄  │              。
          │   ├─────┼────────┤              長
          │   │退伍 日 期│年   月   日  │         
          │   ├─────┼────────┤
          │(68) │報到 日 期│年   月   日  │         
          │北   ├─────┼────────┤
          │市  │異動 日 期│年   月
    日  │          
          │   ├─────┼────────┤
    
    │   │  現  │        │          
    
    │兵  │     │        │          
          │管 年│  
      │        │          
    
    │   │  住  ├────────┤          
    
    │   │     │        │          
          │   │  
      │        │          
    
    │字 月│  址  │        │          
          │第  ├─────┼────────┤
    
    │   │  備  │        │          
    
    │   │     │        │          
    
    │  日│     │        │          
    
    │號  │  考  │        │          
          └───┴─────┴────────┘
  • 三十一 對收到之零星退伍清冊內離營軍人,逾十五日未辦理歸鄉報到人 員,應即列冊送團管區查告住本區里鄰詳細地址後,填發「催辦 後備軍人逾期歸鄉報到通知書」,逾十五日仍未辦理歸鄉報到者 ,繕造「後備軍人逾期未報到人員名冊」, (如附件八) 連同催 辦報到通知書回執,一併函請團管區移送法辦,並副知兵役處。 附件八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後 備 軍 人 逾 期 未 報 到 人 員 名 冊 次 梯別 案
    別(期) 役
    科 兵 種軍
    階 級
    碼號 籍 兵
    姓 名
    出 年 月 生 日
    住 址
    期日伍退應
    未 原 報 到 因
    備 考
  • 三十二 收到外縣市之鄉鎮市區公所造送之「受理他鄉鎮市區徵 (召) 集 入營服役離營歸鄉報到人員通報單」第二聯時,應於二日內核對 本區原徵集交接名冊,並於各該員備考欄註明報到之縣市鄉鎮, 來文時間字號,以備查考。
  • 三 戶政事務所
  • 三十三 受理依法離營軍人戶籍申請登記與職業變更登記作業要領如左: (一) 憑當事人所持退伍證件背面由相對區公所兵役課加蓋「歸鄉報到 」日期章,與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役別欄加蓋之「役別」章, 辦理戶籍登記,戶籍名簿記事欄填註後備軍人「役別」及變更職 業。 (二) 憑當事人所持停役證背面由相對區公所兵役課加蓋之「歸鄉報到 」日期章,辦理戶籍登記,戶籍名簿記事欄填註「停役」字樣。 (三) 憑當事人所持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役別欄「備役消失」章與離 營禁役命令,辦理戶籍登記,戶籍名簿記事欄填註「備役消失」 字樣,及變更職業。 (四) 憑當事人所持除役令及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內由相對區公所兵 役課加蓋之「除役」章,辦理戶籍登記,戶藉名簿記事欄填註「 除役」字樣及變更職業。
  • 三十四 受理軍中共同事業戶離營軍人戶籍遷入登記申請後,應即時告知 當事人,持退伍證件向相對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歸鄉報到手續,此 類人員再持相對區公所兵役課在退伍證件背面加蓋「歸鄉報到」 日期章,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內加蓋「役別」章來戶政事務所 時,即將戶籍名簿記事欄填註備役「役別」及職業變更。
  • 三十五 收到相對區公所兵役課造送「後備軍人報到列管通報表」第二聯 ,應於二日內核對各該員戶籍名簿記事欄,是否已填註「役別」 ,如有漏註、誤註,應於補正無訛再將報表歸檔備查。
  • 四 兵役處
  • 三十六 收到區公所造送之「後備軍人報到列管通報表」第四聯,區分軍 官,士官兵二大類,各依其賦予資訊編號順序,分別裝訂;代替 後備軍人管理名冊,士官兵屬本市徵集人員者,應將資訊編號過 登於原徵集交接名冊眉註「已退伍」章戳資訊編號欄內。
  • 三十七 收到外縣市鄉鎮市區公所造送之「受理他鄉鎮市區征 (召) 集入 營服役離營歸鄉報到人員通報單」副份,應於二日內核對本市原 徵集交接名冊,並將歸鄉報到之鄉鎮市區登記於各該員備考欄。
  • 三十八 收到區公所造送之「後備軍人逾期未報到人員名冊」副份時,應 主動派員赴各該員戶籍現住地調查訪問,並協調台北市團管區儘 速移送法辦。
  • 三十九 對徵集交接名冊內逾卅日未退伍歸鄉報到人員,應主動協調各區 公所列冊函送台北市團管區查詢未退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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