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 歸鄉報到
- 一 離營軍人
- 十九 依法離營軍人,應於離營之日起十五日內 (不含回鄉旅程實際所需 時間) 攜帶左列證明文件,先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歸鄉 報到,憑兵役課在退伍證件上加蓋之「已報到」日期章戳,國民身 分證、戶口名簿內役別欄填註之預備役「役別」,再向戶政事務所 辦理戶籍登記與職業變更登記。 (一) 退伍令 (證) ,撤職令,停役令 (證) ,或退訓證明書。 (二) 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二張。 (三) 本人及戶長印章。 (四) 戶口名簿。 (五) 國民身分證。
- 二十 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內註有「v」字符號者,應先向戶 籍所在地民眾服務社辦理登記手續,再向區公所兵役課、戶政事務 所辦理兵籍、戶籍報到登記。
- 二十一 軍中共同事業戶之依法離營軍人,應先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後,再向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歸鄉報到,憑兵役 課在退伍證件上加蓋之「已報到」日期章戳,國民身分證、戶口 名簿內役別欄填註之預備役「役別」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職業變 更登記。
- 二十二 軍中核定限齡除役 (退伍) 離營軍人,應於離營後攜帶除役令,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消失後 備軍人身分手續,不辦歸鄉報到,憑兵役課在國民身分證、戶口 名簿役別欄加蓋之「除役」章,持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與 職業變更登記。
- 二十三 聯勤技工退伍離營軍人,持「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 二張,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歸鄉報到,納入後備軍人 列管登記後,仍回聯勤技工單位履行契約。
- 二十四 忠勤案離營軍人,持退伍證,「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歸 鄉報到,納入後備軍人列管登記後,仍回警察學校接受正科教育 ,與履行契約。
- 二十五 因入營前犯罪入營後判決,由部隊直接移監執行徒刑,無法親自 辦理報到設籍者,由部隊函寄報到卡至鄉鎮市區公所代辦報到, 由執行之監所依在監人犯戶籍管理辦法申報遷入共同事業戶籍設 籍。
- 二 區公所
- 二十六 受理依法離營軍人歸鄉報到作業要領如左: (一) 先以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核對退伍文件,「軍人離營轉服預 備役報到憑證卡」各項記載是否完全相符。 (二) 「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第七九欄內有「v」字符 號,卡內未經相對民眾服務社加蓋「已登記」字樣戳章者,請 其補辦登記後,再辦歸鄉報到。 (三) 屬本市徵集人員,應於原徵集交接名冊核對,檢查各該員眉註 上端是否加蓋「已退伍」章,再將歸鄉報到日期登記註於交接 名冊備考欄或零星退伍離營清冊備考欄內。如「六十八年六月 三十日報到」。 (四) 屬聯勤技工,忠勤案人員,僅將歸鄉報到日期登註上項離營名 冊各該員備考欄備查。繕造「後備軍人報到列管通報表」時, 其備考欄內應註明「聯勤技工」或「徵選預士」字樣。 (五) 屬外縣市鄉鎮市區徵集人員,將此類人員,過登於本區徵集交 接名冊最末頁後段,同時將歸鄉報到日期登註明備考欄備查。 (六) 屬於志願役人員,僅將歸鄉報到日期,登註於零星退伍清冊右 端備查。 (七) 離營退伍證件背面空白處,加蓋兵役課「歸鄉報到」日期章 ( 如附件四 )。 (八)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內役別欄加蓋列管備役「役別」章。停 役人員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內免蓋停役章,僅以當事人持停 役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名簿記事欄登註「停役」字樣。 (九) 禁役離營軍人,不辦理歸鄉報到,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役別 欄內加蓋「備役消失」章,並以當事人所持禁役文件國民身分 證、戶口名簿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時,在戶籍名簿記事 欄內登記「備役消失」字樣。 (十) 限齡除役 (退伍) 離營軍人,不辦理歸鄉報到,僅在其國民身 分證、戶口名簿役別欄加蓋「除役」章,當事人持除役令,國 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與職業變更登 記。 (十一) 除停役、禁役人員外,應詢問當事人歸鄉後之職業技能,用 鉛筆填寫於「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 (如附件五 ) ,以供團管區依民間專長作動員選用之依據。 (十二) 收繳「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二張,其餘退伍證 件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等,發還當事人持向戶政事 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及職業變更登記。 附件四│ │ 民│ │ │ │ │ │ 國│ │ 陸總 │ │ 軍 │ │ 二 │ │ 級司 填 │ │ 上 發 │ │ 將令 單 年│ │ 位 │ │ : │ │ │ │ 月│ │ │ │ │ │ │ │ 日│ └────────────────────────┘
貼 相 片 中 華 附件五 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 B姓 名 出年 月 生日 軍兵 種科 應次 徵及 期役 梯別 入年 月 營日 現停 役役 期紀 中錄 退原 伍因 民 國 後前 年 月 日 至自 年年 月月 日日 止起 兵號 籍碼 籍 貫 軍專 職長 退級 伍 時職 退年 月 伍日 實服 際務 在期 營間 轉 服 役 訓 省 市縣 年 月 日 年 個 月 ┌─┬────┬───────────────────── │項│24 25 │26 │次│ │ ├─┼────┼─┬─┬─┬─┬─┬─┬─┬─┬─┬─┬─ │列│85 86 87│88│89│90│91│92│93│94│95│96│97│98 ├─┼────┼─┴─┴─┴─┴─┴─┴─┴─┴─┴─┴─ │項│歸 鄉 後│ 報 到 詳 │ ├──┬─┼───────────────────── │ │ 職 │技│鄉市 │ │ │ │ │ │ │ │ │目│ 業 │能│鎮區村里 鄰 街路 段 巷 弄 號 (戶) ├─┼──┼─┼───────────────────── │內│ │土│ │ │ │木│ │ │ 工 │工│鼓山正德 3正德 │ │ │程│ │容│ │師│ ├─┼──┼─┼───────────────────── │代│ 5 │31│D 1 4 ∮ ∮ 3 1 2 9 │號│ │ │ └─┴──┴─┴───────────────────── ───────────────────────────── ┬─┬──┬──┬──┬──┬──┬──┬──┬──┬── │99│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 詳 細 住 址 ───────────────────────────── ───────────────────────┬───── │ │ 180 │ │ │ ───────────────────────┴───── 1 8 ∮ ───────────────────────────── ┬─────┬─────┬───────┬──┬───── │27 │28 │29 │30 │31 │ │ │ │ │ ┼──┬──┼──┬──┼──┬────┼──┼──┬── │109 │110 │111 │112 │113 │114│115│116 │117 │118 ┼──┴──┼──┴──┼──┴────┼──┼──┴── │報到團管區│暫不充用因│ 召集紀錄 │其 │製 ┤ │素 ├───────┤ ├──┬── │ │ │教 召 │ │原因│分 │ │ ├─┬─┬───┤ │ │ │ │ │次│最│年 │ ├──┼── │ │ │數│後│月 │他 │ │ ┼─────┼─────┼─┼─┼───┼──┤ │ │ 高 │ │ │ │ │ │ │ │ 雄 │ │ │ │ │ │ │ │ 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4 │ │ │ │ │ │ 2 │ 6 │ │ │ │ │ │ │ │ │ ┴──┴──┴─────┴─┴─┴───┴──┴──┴── ─────────────────────┐ │ │ ┬──┬──┬──┬──┬──┬──┬──┤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 ┴──┴──┴──┴──┴──┴──┴──┤ 卡 │ ───┬─────────────────┤ 析│資訊編號 │ │ │ ───┼─────────────────┤ 兵 │ │ 號 │ │ 更 │ │ 正 │ │ │ │ │ │ │ │ ┬──┼──┬─┬──┬─┬──┬─┬──┤ │ 2 │ 11 │∮│ 5 │5 │ 6 │9 │ 1 │ │ │ │ │ │ │ │ │ │ ┴──┴──┴─┴──┴─┴──┴─┴──┘
項次 列 項 目 現團 住管 地區 內容 代碼 ┌───────────┬────────┐ │33 召集通報人 │34退伍證字號 │ ├───┬──┬────┼────────┤ │姓 名│關係│住 址│ (66) │ ├───┼──┼────┤飛退字02052 號 │ │胡逸蓮│ 母 │同公本人│ │ ╞═══╧══╧════╪════════╡ │ 35 部隊 36鄉鎮各所│ 37 團管區 │ ├──┬──┬──┬──┼──┬──┬──┤ │人事│承辦│科長│承辦│科長│承辦│資訊│ │主管│ │ │ │ │ │員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十七 對歸鄉報到之後備軍人,每五日不分軍種、階級、年次,僅區分 軍官、士官兵二大類,彙造「後備軍人報到列管通報表」 (如附 件六) 各四聯,連續賦予資訊編號,於每月五、十、十五、二十 、二十五、三十日 (遇假日提前一天) 上午九時立簿派人赴市政 府交換中心,將各第二聯送相對戶政事務所,各第三聯連同「軍 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一張,送台北市團管區,各第四 聯送兵役處,自存之第一聯,代替後備軍人管理名冊。 附件六
┌────────┐ │異動代號傳遞識別│ ├───┬────┤ │ R01 │ 1 │ ├───┼────┴─┬──┬─┬─┬─┬─┬───── │原征召│姓 名│出年│軍│階│役│入│ 報 ├─┬─┴┬─┬─┬─┤ 月│ │ │ │伍│ │縣│鄉鎮│字│兵│附│生日│ │ │ │原├─┬─┬─ │ │ │ │籍│ │ │ │ │ │團│ │ │ │市│市區│號│號│號│ │種│級│別│梯│市│區│里 │ │ │ │碼│ │ │ │ │ │次│ │ │ ├─┼──┼─┼─┼─┼──┼─┼─┼─┼─┼─┼─┼─ │ │ │ │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月│ │ │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年│ │ │ │ │ │ │ 發│ │ │ │ │ ├──┤ │ │ │ │ │ │ 文│ │ │ │ │ │ 月│ │ │ │ │ │ │ :├┬┼┬┬┼─┼┬┼─┼──┤ │ │ │ ├┬┼┬┼┬ ││││││ │││ │ 日│ │ │ │ ││││││ 年├┴┼┴┴┼─┼┴┼─┼──┼─┼─┼─┼─┼┴┼┴┼┴ │ │ │ │ │ │ 年│ │ │ │ │ │ │ 月│ │ │ │ │ ├──┤ │ │ │ │ │ │ │ │ │ │ │ │ 月│ │ │ │ │ │ │ 日├┬┼┬┬┼─┼┬┼─┼──┤ │ │ │ ├┬┼┬┼┬ ││││││ │││ │ 日│ │ │ │ ││││││ 字├┴┼┴┴┼─┼┴┼─┼──┼─┼─┼─┼─┼┴┼┴┼┴ 第│ │ │ │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月│ │ │ │ │ │ │ ├┬┼┬┬┼─┼┬┼─┼──┤ │ │ │ ├┬┼┬┼┬ ││││││ │││ │ 日│ │ │ │ ││││││ 號└┴┴┴┴┴─┴┴┴─┴──┴─┴─┴─┴─┴┴┴┴┴┴ ────────────┬─────┬──┬───┬─┬─ 到列管詳細住址 │召集通報人│退伍│備 註│名│ │ │年月│ │ │ ┬─┬─────────┼─┬─┬─┤日 ├┬──┤ │ │ │街路段巷弄號(戶)樓│姓│關│住│ ││報到│ │ │鄰├─────────┤ │ │ │ ││年月│ │戶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名│係│址│ ││日 │次│政 ┼─┼─────────┼─┼─┼─┼──┼┼──┼─┤事 │ │ │ │ │ │ 年││ │ │所 │ │ │ │ │ ├──┤│ │ ├─ │ │ │ │ │ │ 月││ │0│團 ┼┬┼┬┬┬┬┬┬┬┬┬┤ │ │ ├──┤├┬┬┤ ├─ │││││││││││││ │ │ │ 日│││││ │主 ┼┴┼┴┴┴┴┴┴┴┴┴┼─┼─┼─┼──┼┼┴┴┼─┼─ │ │ │ │ │ │ 年││ │ │ │ │ │ │ │ ├──┤│ │ ├─ │ │ │ │ │ │ 月││ │1│區 ┼┬┼┬┬┬┬┬┬┬┬┬┤ │ │ ├──┤├┬┬┤ ├─ │││││││││││││ │ │ │ 日│││││ │主 ┼┴┼┴┴┴┴┴┴┴┴┴┼─┼─┼─┼──┼┼┴┴┼─┼─ │ │ │ │ │ │ 年││ │ │ │ │ │ │ │ ├──┤│ │ ├─ │ │ │ │ │ │ 月││ │2│資 ┼┬┼┬┬┬┬┬┬┬┬┬┤ │ │ ├──┤├┬┬┤ │發 │││││││││││││ │ │ │ 日│││││ ├─ ┼┴┼┴┴┴┴┴┴┴┴┴┼─┼─┼─┼──┼┼┴┴┼─┤ │ │ │ │ │ │ 年││ │ │ │ │ │ │ │ ├──┤│ │ │ │ │ │ │ │ │ 月││ │3│ ┼┬┼┬┬┬┬┬┬┬┬┬┤ │ │ ├──┤├┬┬┤ │ │││││││││││││ │ │ │ 日│││││ │ ┴┴┴┴┴┴┴┴┴┴┴┴┴─┴─┴─┴──┴┴┴┴┴─┴─ ┬─┬─┐ │台│台│ │北│北│ │市│市│ │政│團│ │府│管│ │兵│區│ │役│令│ │處│部│ ┴─┴─┤ 管 區│ ─┬──┤ 管│承辦│ ─┼──┤ │ │ ─┴──┤ 公 所│ ─┬──┤ 管│承辦│ ─┼──┤ │ │ ─┴──┤ 訊 站│ 報 員│ ────┤ │ 年 │ │ 月 │ │ 日 │ ────┘
- 二十八 屬本市徵集人員「後備軍人報到列管通報表」內資訊編號,用藍 水筆過登於原徵集交接名冊眉註上已蓋之退伍章戳欄,同時用鉛 筆將每人資訊編號填註在「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內 備查。
- 二十九 收到部隊寄來因案判刑直接送司法監所執行人員報到憑證卡兩張 時,作已報到論,應依本作業程序二七、二八條程序辦理列管與 通報,但必須在通報表備註欄內,註明執行之監所及刑期起止日 期。
- 三十 受理外縣市鄉鎮市區徵集人員離營軍人歸鄉報到後,應於二日內繕 造「受理他鄉鎮市區徵 (召) 集入營服役離營歸鄉報到人員通報表 」 (如附件七 ) 四聯,第一聯自存,第二聯送原徵集地鄉鎮市區 公所,第三聯、第四聯分別通報原徵集地團管區與縣市政府。 附件七
┌───┬─────┬────────┐ │ 台 │兵籍 號碼│ │一二 三 說 │ 北 ├─────┼────────┤ 明 │ 市 │姓 名│ │表請 本 : │ ├─────┼────────┤列 件 本 │ │出 生│ │後查 副 表 │ 區 ├─────┼────────┤備照 本 應 │召 受│役 別│ │軍並 抄 副 │集 理├─────┼────────┤人惠 送 知 │入 他│軍 種 兵科│ │一予 台 原 │營 鄉├─────┼────────┤員登 北 此 徵 │服 鎮│階 級│ │經記 縣 集 │役 市├──┬──┼────────┤向備 致 地 │離 ︵│ 原 │梯案│ │本考 政團 縣 │營 區│ 徵 │次期│ │區。 管 市 │歸 ︶│(召)├──┼────────┤辦 區 區 政 │鄉 徵│ 集 │日期│年 月 日 │理 司 府 │ 報 ├──┴──┼────────┤歸 令 公 、 │ 到 │ 原 │ │鄉 府部 團 │ 人 │ 徵 │ │報 所 管 │ 員 │ (召) │ 省市縣鄉鎮區 │到 區 │ 通 │ 集 ├────────┤列 各 │ 報 │ 住 │ │管 乙 │ 單 │ 址 │ 號│。 區份 │ │ │村里鄰路街段弄 │ 。 │ ├─────┼────────┤ 長 │ │退伍 日 期│年 月 日 │ │ ├─────┼────────┤ │(68) │報到 日 期│年 月 日 │ │北 ├─────┼────────┤ │市 │異動 日 期│年 月 日 │ │ ├─────┼────────┤ │ │ 現 │ │ │兵 │ │ │ │管 年│ │ │ │ │ 住 ├────────┤ │ │ │ │ │ │ │ │ │字 月│ 址 │ │ │第 ├─────┼────────┤ │ │ 備 │ │ │ │ │ │ │ 日│ │ │ │號 │ 考 │ │ └───┴─────┴────────┘
- 三十一 對收到之零星退伍清冊內離營軍人,逾十五日未辦理歸鄉報到人 員,應即列冊送團管區查告住本區里鄰詳細地址後,填發「催辦 後備軍人逾期歸鄉報到通知書」,逾十五日仍未辦理歸鄉報到者 ,繕造「後備軍人逾期未報到人員名冊」, (如附件八) 連同催 辦報到通知書回執,一併函請團管區移送法辦,並副知兵役處。 附件八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後 備 軍 人 逾 期 未 報 到 人 員 名 冊 次 梯別 案 別(期) 役 科 兵 種軍 階 級 碼號 籍 兵 姓 名 出 年 月 生 日 住 址 期日伍退應 未 原 報 到 因 備 考 - 三十二 收到外縣市之鄉鎮市區公所造送之「受理他鄉鎮市區徵 (召) 集 入營服役離營歸鄉報到人員通報單」第二聯時,應於二日內核對 本區原徵集交接名冊,並於各該員備考欄註明報到之縣市鄉鎮, 來文時間字號,以備查考。
- 三 戶政事務所
- 三十三 受理依法離營軍人戶籍申請登記與職業變更登記作業要領如左: (一) 憑當事人所持退伍證件背面由相對區公所兵役課加蓋「歸鄉報到 」日期章,與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役別欄加蓋之「役別」章, 辦理戶籍登記,戶籍名簿記事欄填註後備軍人「役別」及變更職 業。 (二) 憑當事人所持停役證背面由相對區公所兵役課加蓋之「歸鄉報到 」日期章,辦理戶籍登記,戶籍名簿記事欄填註「停役」字樣。 (三) 憑當事人所持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役別欄「備役消失」章與離 營禁役命令,辦理戶籍登記,戶籍名簿記事欄填註「備役消失」 字樣,及變更職業。 (四) 憑當事人所持除役令及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內由相對區公所兵 役課加蓋之「除役」章,辦理戶籍登記,戶藉名簿記事欄填註「 除役」字樣及變更職業。
- 三十四 受理軍中共同事業戶離營軍人戶籍遷入登記申請後,應即時告知 當事人,持退伍證件向相對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歸鄉報到手續,此 類人員再持相對區公所兵役課在退伍證件背面加蓋「歸鄉報到」 日期章,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內加蓋「役別」章來戶政事務所 時,即將戶籍名簿記事欄填註備役「役別」及職業變更。
- 三十五 收到相對區公所兵役課造送「後備軍人報到列管通報表」第二聯 ,應於二日內核對各該員戶籍名簿記事欄,是否已填註「役別」 ,如有漏註、誤註,應於補正無訛再將報表歸檔備查。
- 四 兵役處
- 三十六 收到區公所造送之「後備軍人報到列管通報表」第四聯,區分軍 官,士官兵二大類,各依其賦予資訊編號順序,分別裝訂;代替 後備軍人管理名冊,士官兵屬本市徵集人員者,應將資訊編號過 登於原徵集交接名冊眉註「已退伍」章戳資訊編號欄內。
- 三十七 收到外縣市鄉鎮市區公所造送之「受理他鄉鎮市區征 (召) 集入 營服役離營歸鄉報到人員通報單」副份,應於二日內核對本市原 徵集交接名冊,並將歸鄉報到之鄉鎮市區登記於各該員備考欄。
- 三十八 收到區公所造送之「後備軍人逾期未報到人員名冊」副份時,應 主動派員赴各該員戶籍現住地調查訪問,並協調台北市團管區儘 速移送法辦。
- 三十九 對徵集交接名冊內逾卅日未退伍歸鄉報到人員,應主動協調各區 公所列冊函送台北市團管區查詢未退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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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5-2007
臺北市後備軍人管理配合機械自動處理系統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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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8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68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68)府民兵四字第42423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