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5-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8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68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68)府民兵四字第42423號函訂頒
  • 參 歸鄉報到
  • 一 離營軍人
  • 十九 依法離營軍人,應於離營之日起十五日內 (不含回鄉旅程實際所需 時間) 攜帶左列證明文件,先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歸鄉 報到,憑兵役課在退伍證件上加蓋之「已報到」日期章戳,國民身 分證、戶口名簿內役別欄填註之預備役「役別」,再向戶政事務所 辦理戶籍登記與職業變更登記。 (一) 退伍令 (證) ,撤職令,停役令 (證) ,或退訓證明書。 (二) 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二張。 (三) 本人及戶長印章。 (四) 戶口名簿。 (五) 國民身分證。
  • 二十 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內註有「v」字符號者,應先向戶 籍所在地民眾服務社辦理登記手續,再向區公所兵役課、戶政事務 所辦理兵籍、戶籍報到登記。
  • 二十一 軍中共同事業戶之依法離營軍人,應先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後,再向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歸鄉報到,憑兵役 課在退伍證件上加蓋之「已報到」日期章戳,國民身分證、戶口 名簿內役別欄填註之預備役「役別」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職業變 更登記。
  • 二十二 軍中核定限齡除役 (退伍) 離營軍人,應於離營後攜帶除役令,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消失後 備軍人身分手續,不辦歸鄉報到,憑兵役課在國民身分證、戶口 名簿役別欄加蓋之「除役」章,持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與 職業變更登記。
  • 二十三 聯勤技工退伍離營軍人,持「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 二張,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歸鄉報到,納入後備軍人 列管登記後,仍回聯勤技工單位履行契約。
  • 二十四 忠勤案離營軍人,持退伍證,「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歸 鄉報到,納入後備軍人列管登記後,仍回警察學校接受正科教育 ,與履行契約。
  • 二十五 因入營前犯罪入營後判決,由部隊直接移監執行徒刑,無法親自 辦理報到設籍者,由部隊函寄報到卡至鄉鎮市區公所代辦報到, 由執行之監所依在監人犯戶籍管理辦法申報遷入共同事業戶籍設 籍。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