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 歸鄉報到
- 三 戶政事務所
- 三十三 受理依法離營軍人戶籍申請登記與職業變更登記作業要領如左: (一) 憑當事人所持退伍證件背面由相對區公所兵役課加蓋「歸鄉報到 」日期章,與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役別欄加蓋之「役別」章, 辦理戶籍登記,戶籍名簿記事欄填註後備軍人「役別」及變更職 業。 (二) 憑當事人所持停役證背面由相對區公所兵役課加蓋之「歸鄉報到 」日期章,辦理戶籍登記,戶籍名簿記事欄填註「停役」字樣。 (三) 憑當事人所持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役別欄「備役消失」章與離 營禁役命令,辦理戶籍登記,戶籍名簿記事欄填註「備役消失」 字樣,及變更職業。 (四) 憑當事人所持除役令及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內由相對區公所兵 役課加蓋之「除役」章,辦理戶籍登記,戶藉名簿記事欄填註「 除役」字樣及變更職業。
- 三十四 受理軍中共同事業戶離營軍人戶籍遷入登記申請後,應即時告知 當事人,持退伍證件向相對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歸鄉報到手續,此 類人員再持相對區公所兵役課在退伍證件背面加蓋「歸鄉報到」 日期章,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內加蓋「役別」章來戶政事務所 時,即將戶籍名簿記事欄填註備役「役別」及職業變更。
- 三十五 收到相對區公所兵役課造送「後備軍人報到列管通報表」第二聯 ,應於二日內核對各該員戶籍名簿記事欄,是否已填註「役別」 ,如有漏註、誤註,應於補正無訛再將報表歸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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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5-2007
臺北市後備軍人管理配合機械自動處理系統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8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68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68)府民兵四字第42423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