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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5-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8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68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68)府民兵四字第42423號函訂頒
  • 參 歸鄉報到
  • 四 兵役處
  • 三十六 收到區公所造送之「後備軍人報到列管通報表」第四聯,區分軍 官,士官兵二大類,各依其賦予資訊編號順序,分別裝訂;代替 後備軍人管理名冊,士官兵屬本市徵集人員者,應將資訊編號過 登於原徵集交接名冊眉註「已退伍」章戳資訊編號欄內。
  • 三十七 收到外縣市鄉鎮市區公所造送之「受理他鄉鎮市區征 (召) 集入 營服役離營歸鄉報到人員通報單」副份,應於二日內核對本市原 徵集交接名冊,並將歸鄉報到之鄉鎮市區登記於各該員備考欄。
  • 三十八 收到區公所造送之「後備軍人逾期未報到人員名冊」副份時,應 主動派員赴各該員戶籍現住地調查訪問,並協調台北市團管區儘 速移送法辦。
  • 三十九 對徵集交接名冊內逾卅日未退伍歸鄉報到人員,應主動協調各區 公所列冊函送台北市團管區查詢未退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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