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則 第 37 條 對十八歲以上之人犯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之罪者,依本條例規定處罰。 第 38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條例公布後六個月內訂定之。 第 39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