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37 條(刪除)
- 第 38 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條例公布後六個月內訂定之。
- 第 39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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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811號令修正公布第9、28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6條、第8條、第14條第1項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