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罰則
- 第 61 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 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 第 62 條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 ,不罰。 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第 63 條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經勸阻不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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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家庭暴力防治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58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4條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