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一 章 附則
- 第 64 條(刪除)
- 第 65 條(刪除)
- 第 66 條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67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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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類
        
    
            人民團體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39600號令修正公布第53、55、58~61條條文;並刪除第64、6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