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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4-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76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76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76)府法三字第180770號令修正發布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分配、管理平價住宅,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社會局) 。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平價住宅係指由本府興建專供生活照顧戶、生活輔導戶、臨時 輔導戶及重大災害戶居住之住宅及其公共設施。
  • 第 4 條
    平價住宅分免費借住及優待借住二種,其分配對象如左: 一 登記有案之生活照顧戶,得申請免費借住。 二 登記有案之生活輔導戶、臨時輔導戶及重大災害戶,得申請優待借住 。 前項之分配,依申請之先後次序辦理。但以登記有案之生活照顧戶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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