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土地稅 第一章 通則 第 143 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法免稅者外,依本法之規定征稅。 第 144 條 土地稅分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二種。 第 145 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價值,應分別規定。 第 146 條 土地稅為地方稅。 第 147 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法規定外,不得用任何名目征收或附加稅款。但 因建築道路、堤防、溝渠、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所需費用,得依 法征收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