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地政類
土地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44 年 03 月 19 日
中華民國44年3月19日總統修正公布第18條條文
  • 第四編 土地稅
  • 第一章 通則
  • 第 143 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法免稅者外,依本法之規定征稅。
  • 第 144 條
    土地稅分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二種。
  • 第 145 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價值,應分別規定。
  • 第 146 條
    土地稅為地方稅。
  • 第 147 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法規定外,不得用任何名目征收或附加稅款。但 因建築道路、堤防、溝渠、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所需費用,得依 法征收工程受益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