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編 土地稅
- 第一章 通則
- 第 143 條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法免稅者外,依本法之規定征稅。
- 第 144 條土地稅分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二種。
- 第 145 條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價值,應分別規定。
- 第 146 條土地稅為地方稅。
- 第 147 條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法規定外,不得用任何名目征收或附加稅款。但 因建築道路、堤防、溝渠、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所需費用,得依 法征收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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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8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78年12月29日總統(78)華總(一)義字第7096號令修正公布第37-1、41、44、58、64、67、76、78、79、215、217、219、222、223、225、227、228、230、231、232、237、241、242條條文;並增訂第44-1、47-1、47-2、79-2條條文;並刪除第24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