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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17430號令修正公布第4、8、19、20、22、25~29、31、32、34-1、38~40、42、45、52、53、55、57、59、64、73-1、75、81、82、84、86、89、95~97、101、102、122、123、125~127、133、135、140、141、149、152、154、157、159、161、164、171、179、201、204、206、215、217、219、221、222、225、227、228、230、232、234、236~239、241、246、247條條文;並刪除第30、30-1、33、223條條文
  • 第 四 編 土地稅
  • 第 一 章 通則
  • 第 143 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法免稅者外,依本法之規定征稅。
  • 第 144 條
    土地稅分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二種。
  • 第 145 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價值,應分別規定。
  • 第 146 條
    土地稅為地方稅。
  • 第 147 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法規定外,不得用任何名目征收或附加稅款。但 因建築道路、堤防、溝渠、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所需費用,得依 法征收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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