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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191號令修正公布第69條條文
  • 第 四 編 土地稅
  • 第 一 章 通則
  • 第 143 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法免稅者外,依本法之規定征稅。
  • 第 144 條
    土地稅分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二種。
  • 第 145 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價值,應分別規定。
  • 第 146 條
    土地稅為地方稅。
  • 第 147 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法規定外,不得用任何名目征收或附加稅款。但 因建築道路、堤防、溝渠、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所需費用,得依 法征收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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