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編 土地稅
-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稅
- 第 185 條建築改良物得照其估定價值,按年征稅,其最高稅率不得超過千分之十。
- 第 186 條建築改良物稅之征收,於征收地價稅時為之,並適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 定。
- 第 187 條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征稅。
- 第 188 條農作改良物不得征稅。
- 第 189 條地價每畝不滿五百元之地方,其建築改良物應免予征稅。
- 第 190 條土地改良物稅全部為地方稅。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地政類
土地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4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64年7月24日總統(64)台統(一)義字第3366號令修正公布第16、18、21、30、37、39、51、58、72、73、104、222條;並增訂第30-1、34-1、37-1、46-1、46-2、46-3、73-1、75-1、79-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