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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191號令修正公布第69條條文
  • 第 四 編 土地稅
  • 第 五 章 土地改良物稅
  • 第 185 條
    建築改良物得照其估定價值,按年征稅,其最高稅率不得超過千分之十。
  • 第 186 條
    建築改良物稅之征收,於征收地價稅時為之,並適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 定。
  • 第 187 條
    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征稅。
  • 第 188 條
    農作改良物不得征稅。
  • 第 189 條
    地價每畝不滿五百元之地方,其建築改良物應免予征稅。
  • 第 190 條
    土地改良物稅全部為地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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