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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9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9年6月30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397條;並自中華民國25年3月1日施行
  • 第 五 編 土地徵收
  • 第 六 章 訴願與公斷
  • 第 388 條
    訴願,於徵收土地有違法或不當之處分時,依法為之。
  • 第 389 條
    徵收土地,不因訴願而停止其進行程序。
  • 第 390 條
    因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七十五條 及第三百八十一條之情形發生異議,不服主管地政機關之決定時,土地所 有權人或土地他項權利人得要求召集公斷員公斷之。 前項公斷,適用本法關於地價公斷各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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