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編 土地徵收 第 六 章 訴願與公斷 第 388 條 訴願,於徵收土地有違法或不當之處分時,依法為之。 第 389 條 徵收土地,不因訴願而停止其進行程序。 第 390 條 因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七十五條 及第三百八十一條之情形發生異議,不服主管地政機關之決定時,土地所 有權人或土地他項權利人得要求召集公斷員公斷之。 前項公斷,適用本法關於地價公斷各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