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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9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9年6月30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397條;並自中華民國25年3月1日施行
  •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五 章 地政機關及土地裁判所
  • 第 26 條
    地政機關,分中央地政機關與地方地政機關。
  • 第 27 條
    中央地政機關,於國民政府所在地設立之,直轄於行政院,對於地方地政 機關有監督指揮之責。 地方地政機關,為省地政機關及市縣地政機關。
  • 第 28 條
    本法所稱主管地政機關,謂市縣地政機關。
  • 第 29 條
    地政機關之組織,另定之。
  • 第 30 條
    市縣地政機關所在地,應設土地裁判所,直轄於中央土地裁判所。
  • 第 31 條
    土地裁判所之組織及其受理事件之程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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