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地籍 第二章 地籍測量 第 44 條 地籍測量依左列次序辦理。 一、三角測量。 二、圖根測量。 三、戶地測量。 四、計算面積。 五、製圖。 第 45 條 地籍測量如該管省市縣政府辦理,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第 46 條 地籍測量如用航空攝影測量,應由中央地政機關統籌辦理。 第 47 條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