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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44 年 03 月 19 日
中華民國44年3月19日總統修正公布第18條條文
  • 第二編 地籍
  • 第二章 地籍測量
  • 第 44 條
    地籍測量依左列次序辦理。 一、三角測量。 二、圖根測量。 三、戶地測量。 四、計算面積。 五、製圖。
  • 第 45 條
    地籍測量如該管省市縣政府辦理,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 第 46 條
    地籍測量如用航空攝影測量,應由中央地政機關統籌辦理。
  • 第 47 條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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