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土地登記程序
- 第五節 塗銷登記
- 第 93 條已登記之權利,因一定關係人之死亡而消滅者,得僅由權利人或義務人聲 請為塗銷登記。 但應加具死亡證明書。
- 第 94 條權利人或義務人因其對方蹤跡不明不能共為塗銷登記之聲請時,得請求該 管司法機關定一期限公示催告之。 前項催告期限,經該管司法機關為除權判決者,得備附具判決書謄本,聲 請為塗銷登記。
- 第 95 條因徵收土地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聲請或囑託時,所有其他權利之登記,應 塗銷之。但被徵收之土地,設定有地役權者,其登記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