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重劃計劃之擬訂、核定及公告通
- 第 14 條重劃地區選定後,主管機關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 前項重劃計畫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重劃地區及其範圍。 二 法律依據。 三 辦理重劃原因及預期效益。 四 重劃地區公、私有土地總面積及其土地所有權人總數。 五 重劃地區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土地面積。 六 土地總面積:指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土地面積及未登記地之計算面 積。 七 預估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項目、面積及平均負擔比率。 八 預估費用負擔: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工程項目及其費用、重 劃費用及貸款利息之總額與平均負擔比率。 九 土地所有權人平均重劃負擔比率概計。 十 重劃區內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之原則。 十一 財務計畫:包括資金需求總額、貸款及償還計畫。 十二 預定重劃工作進度表。 十三 重劃區範圍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 前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計算式如附件一。 依本條例辦理重劃,如為申請優先實施重劃或有超額負擔者,重劃計畫書 應記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辦理情形及處理方法。
- 第 15 條依本條例辦理市地重劃計算重劃人數及面積時,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其為公同共有土地部分,應以其同意超額負擔或參加重劃之公同共有人 數為其同意人數,並以其占該公同共有全體人數之比率,乘以該公同共有 部分土地面積所得之面積為其同意面積;其為祭祀公業或未辦理繼承登記 土地部分,經其派下員或合法繼承人提出該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文件或 全體合法繼承人戶籍資料者,比照公同共有土地計算方式辦理。但未提出 上開證明文件或戶籍資料者,以土地登記簿上登記名義人為單位計算之。
- 第 16 條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即依法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 舉行座談會,說明重劃意旨及計畫要點。 土地所有權人對重劃計畫書有反對意見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載明理 由與其所有土地座落﹑面積及姓名﹑住址,於簽名蓋章後,提出於主管機 關為之。
- 第 17 條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 時,對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而未採納之意見應說明不能採納之理由,並於核 定結果公告實施後,將不能採納之理由函復異議人。 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後,實施重劃確有困難者,應敘明理由報請核定後 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廢止或撤銷重劃或修訂重劃計畫書、圖。但重劃 土地分配結果已公告期滿確定者,不得廢止或撤銷重劃或修訂重劃計畫書 、圖。
- 第 18 條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將部分業務委託法人或 學術團體辦理;其委託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委託之法人或學術團體,以經營業務有辦理土地重劃項目,並置有 地政、測量專業人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