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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1年7月29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0910084691-2號令修正發布第52、53條條文
  • 第 四 章 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 第 19 條
    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主管機關應即實施重劃區範圍﹑公告 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現況之測量,並調查各宗土地使用現況,編造有關清 冊。
  • 第 20 條
    重劃前﹑後之地價應依左列規定查估後,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一 重劃前之地價應先調查土地位置﹑地勢﹑交通﹑使用狀況﹑買賣實例 及當期公告現值等資料,分別估計重劃前各宗土地地價。 二 重劃後之地價應參酌各街廓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 共設施﹑土地使用分區及重劃後預期發展情形,估計重劃後各路街之 路線價或區段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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