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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7 年 0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7年2月11日內政部(87)台內地字第877643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00條
  •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二章 圖根測量
  • 第一節 通則
  • 第 46 條
    圖根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之成果,以下列測量方法施行之: 一、導線測量。 二、交會測量。 三、衛星定位測量。 四、自由測站法。
  • 第 47 條
    圖根測量作業方法如下: 一、檢測已知點。 二、規劃、選點並視需要埋設永久標誌。 三、觀測。 四、計算。 五、調製成果圖表。
  • 第 48 條
    圖根測量之導線分幹導線及支導線二種,其規定如下: 一、幹導線應由基本控制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基本控制點及方位角。 二、支導線應由較高或同等級之導線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較高或同等級之導線點及 方位角,其導線之逐級推展,以不超過三次為限。 前項幹導線、支導線得整體規劃,組成導線網。 第一項導線點均應與最鄰近之已知點連測之。
  • 第 49 條
    交會點之位置,應依基本控制點或幹導線點交會之,每點交會至少應用三方向線。
  • 第 50 條
    方向線交會之角度,應在三十度至一百二十度間。
  • 第 51 條
    圖根測量完竣後,測量機關應將圖根點之位置略圖及圖根資料檔移送所在地地政事務所, 依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查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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