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二 章 圖根測量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46 條圖根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之成果,以下列測量方法施行之: 一 導線測量。 二 交會測量。 三 衛星定位測量。 四 自由測站法。
- 第 47 條圖根測量作業方法如下: 一 檢測已知點。 二 規劃、選點並視需要埋設永久標誌。 三 觀測。 四 計算。 五 調製成果圖表。
- 第 48 條圖根測量之導線分幹導線及支導線二種,其規定如下: 一 幹導線應由基本控制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基本控制點及方位角 。 二 支導線應由較高或同等級之導線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較高或同 等級之導線點及方位角,其導線之逐級推展,以不超過三次為限。 前項幹導線、支導線得整體規劃,組成導線網。 第一項導線點均應與最鄰近之已知點連測之。
- 第 49 條交會點之位置,應依基本控制點或幹導線點交會之,每點交會至少應用三 方向線。
- 第 50 條方向線交會之角度,應在三十度至一百二十度間。
- 第 51 條圖根測量完竣後,測量機關應將圖根點之位置略圖及圖根資料檔移送所在 地地政事務所,依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查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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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2年3月2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20069684號令修正發布第12、85、205、208、211、216、279、28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