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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00071210號令修正發布第4、6、10、13、15、46、48、49、51、56~58、60、61、63、64、69、75、83、86、90、93、98、107、109、113、121、127、128、134、135、138、139、141、143~145、157、158、165、166、185、189、198、204、205、207、211、224、231、231-1、236、244、257、259、263、264、283、284、290條條文及第1章章名;增訂第9-1、10-1、13-1、13-2、231-2條條文;並刪除第5、11、12、14、16~45、164條條文及第1章第1~6節節名
  •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二 章 圖根測量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46 條
    圖根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之成果,以下列測量方法實施 : 一、導線測量。 二、交會測量。 三、衛星定位測量。 四、自由測站法。 前項圖根測量採用之測量方法,以衛星定位測量及導線測量優先實施。
  • 第 47 條
    圖根測量作業方法如下: 一、檢測已知點。 二、規劃、選點並視需要埋設永久標誌。 三、觀測。 四、計算。 五、調製成果圖表。
  • 第 48 條
    圖根測量之導線分幹導線及支導線二種,其規定如下: 一、幹導線應由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基本控 制點、加密控制點及方位角。 二、支導線應由較高或同等級之導線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較高或同 等級之導線點及方位角,其導線之逐級推展,以不超過三次為限。 前項幹導線、支導線得整體規劃,組成導線網。 第一項導線點均應與最鄰近之已知點連測之。
  • 第 49 條
    交會點之位置,應依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或幹導線點交會之,每點交 會至少應用三方向線。
  • 第 50 條
    方向線交會之角度,應在三十度至一百二十度間。
  • 第 51 條
    圖根測量完竣後,實施測量之機關應將圖根點之位置略圖及圖根資料檔移 送所在地登記機關,依國土測繪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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