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4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4年11月15日內政部(84)台內地字第8486317號令修正發布第223條條文;並增訂第245-1、245-2條條文
  •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二章 圖根測量
  • 第三節 觀測計算
  • 第 78 條
    圖根點之水平角,用精於(含)二十秒讀經緯儀,採方向觀測法施測之。 前項水平角觀測,應施測二測回,其二測回之較差,不得超過四十秒,水平角觀測手簿記 至秒止。
  • 第 79 條
    距離測量用電子測距儀者,以單向觀測為原則,照準觀測目標施測二次,取其平均值,算 至公分為止,二次之差不得超過二公分。 距離測量用鋼捲尺者,應往返施測二次,取其平均值,╴╴ 算至公分為止,二次之差不得超過0.32公分** S ( S為邊長,以公尺為單位)。但在平 坦地不得超過0.25公ˍˍ ˍˍ 分** S 。在山地不得超過0.38公分** S 。
  • 第 80 條
    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其幹導線、支導線之量距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 第 81 條
    圖根點之高程,平地採直接水準測量,山地採三角高程測量。其精度依實際需要另訂之。
  • 第 82 條
    導線測量之水平角閉合差,不得超過左列之限制: 一、數值法: ˍˍ (一)幹導線:30" ** N ( N 為含起迄兩已知點之導線點總數)。 ˍ (二)支導線:30" ** N + 30" 二、圖解法: ˍˍ (一)幹導線:1'** N ˍ (二)支導線:1'** N + 1'
  • 第 83 條
    導線之水平角閉合差,採平均配賦,並算至秒止。
  • 第 84 條
    導線測量之位置閉合差,不得超過左列之限制: 一、數值法: 1 (一)幹導線:──── 5,000 1 (二)支導線:──── 3,000 二、圖解法: 1 (一)幹導線:──── 3,000 1 (二)支導線:──── 2,000
  • 第 85 條
    導線之縱橫距閉合差,依各邊長與邊長總和之比例配賦,並算至公分止。
  • 第 86 條
    導線之縱橫坐標,採六位以上三角函數計算至公分止。
  • 第 87 條
    導線計算得採導線網平差。
  • 第 88 條
    交會點之縱橫坐標,以相異三角形,採六位三角函數計算之,其差不得超過二十公分。 以數值法戶地測量不得使用交會點施測。
  • 第 89 條
    圖根測量得採自由測站法。
  • 第 90 條
    圖根點之觀測手簿及計算手簿,應分別著墨,裝訂成冊,並調製成果圖表,附粘冊內。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