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二章 圖根測量
- 第三節 觀測計算
- 第 57 條圖根點之水平角,用精於(含)六秒讀經緯儀,採方向觀測法施測之。 前項水平角觀測,應施測二測回,其二測回之差,不得超過十五秒,水平角觀測之讀數記 至秒止。
- 第 58 條距離測量用精於(含)5mm+5ppm 電子測距儀者,以單向觀測為原則,照準觀測目標施測 二次,取其平均值,算至公釐為止,二次之差不得超過十公釐。 距離測量用鋼捲尺者,應往返施測二次,取其平均值,算至公釐為止,二次之差不得超過 三點二公釐√S(S為距離,以公尺為單位)。但在平坦地不得超過二點五公釐√S;在地? 桹_伏地區不得超過三點八公釐√S。
- 第 59 條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其幹導線、支導線之量距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 第 60 條圖根測量之距離量測應加改正之規定如下: 一、以鋼卷尺施測者,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 二、以電子測距儀施測者,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六款。
- 第 61 條圖根測量以衛星接收儀施測者,準用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改正之。
- 第 62 條圖根點加測高程時,方法如下: 一、直接水準測量。 二、三角高程測量。 三、衛星定位測量。 前項高程之精度依實際需要另定之。
- 第 63 條導線測量得採幹導線、支導線簡易平差或導線網嚴密平差計算之;其縱橫坐標計算至公釐 為止。
- 第 64 條幹導線、支導線簡易平差計算之規定如下: 一、水平角閉合差,不得超過下列之限制: (一)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30"√N(N 為含起迄二已知點之導線點總數)。 2.支導線:30"√N+30" (二)以圖解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1'√N 2.支導線:1'√N+1' 二、水平角閉合差,採平均配賦,並算至秒止。 三、縱橫距閉合差,依各邊長與邊長總合之比例配賦,並算至公釐止。 四、位置閉合比數,不得超過下列之限制: (一)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1/5,000 2.支導線:1/3,000 (二)以圖解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1/3,000 2.支導線:1/2,000 前項幹導線、支導線亦得採最小自乘法嚴密平差計算之。
- 第 65 條導線網平差計算,應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並採最小自乘法嚴密平差精算之。
- 第 66 條交會點之縱橫坐標,以相異三角形,採六位三角函數計算之,其差不得超過二十公分。 以數值法戶地測量不得使用交會點施測。
- 第 67 條圖根測量之觀測原始紀錄、計算結果、成果圖表及圖根資料檔由測量機關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