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4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4年11月15日內政部(84)台內地字第8486317號令修正發布第223條條文;並增訂第245-1、245-2條條文
  •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三章 戶地測量
  • 第三節 戶地地面測量
  • 第 111 條
    戶地測量以圖解法為之者,其業務如左: 一、地籍調查。 二、展繪三角點、精密導線點、圖根點。 三、測量補助點。 四、界址測量。
  • 第 112 條
    展繪已知點,應依各點之縱橫坐標,就圖廓及方格網,按既定之比例尺,嚴密施行,並以 距離檢查之。其展繪誤差不得超過0.二公厘。
  • 第 113 條
    戶地測量採圖解法者,其已知點不敷需用時,得以平板儀採圖解交會法或圖解導線法,測 量補助點。
  • 第 114 條
    圖解交會法採前方交會或側方交會者,其觀測方向線應有三條以上,角度應在三十度至一 百二十度間,示誤三角形之內切圓直徑不得超過0.二公厘。
  • 第 115 條
    圖解導線應於已知點間連接之。其圖上閉合差,不得超ˍˍ 過0.2 公厘** n (n 為總邊數,n≦6),並應平均配賦於各點。
  • 第 116 條
    圖解法戶地測量應採光線法、導線法、半導線法、支距法或交會法施測,但採導線法或半 導線法者,應隨時檢查並閉合之。
  • 第 117 條
    戶地測量採數值法為之者,其業務如左: 一、地籍調查。 二、編定界址點號。 三、界址測量。 四、建立基本資料檔及展繪。
  • 第 118 條
    界址點號依左列原則編定: 一、界址點編號以阿拉伯數字,並由整數1 至999 連續編之。 二、每地段由1 號開始,中間不空號,連續編號,編至9999號止;如界址點漏編點號者, 以已編號碼之次一號碼補編之。若一地段劃分為若干單元進行編號時,後單元之起始 號碼,應銜接前單元之終止號碼。 三、每一單元之點號,應自右而左,從上而下依”S ”形順序編列之,並不得重號。 四、每地段應備紀錄冊,並附圖說。
  • 第 119 條
    戶地測量採數值法者,以光線法為主,並得視實地情形,採直線截點法、導線法或交會法 等為之。
  • 第 120 條
    數值法戶地測量應依三角點、精密導線點、圖根點、道路中心樁或街角點測量之成果觀測 及計算之。
  • 第 121 條
    界址點之水平角觀測,應以精於(含)二十秒讀經緯儀,於一已知點上整置,並標定較遠 之另一已知點後,就每一界址點正倒鏡觀測一測回,施測五至十點及觀測完畢後,應回歸 至原標定之已知點,正倒鏡觀測檢查之,其較差不得超過四十秒。
  • 第 122 條
    戶地測量得採自由測站法為之。
  • 第 123 條
    數值法戶地測量之縱橫坐標,計算至公分止。
  • 第 124 條
    數值法戶地測量成果,除依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展繪外,得以自動繪圖儀展繪之。
  • 第 125 條
    每宗地相鄰界址,應以直線聯結之,並儘量將各邊邊長予以實量後註明於圖上。 前項相鄰界址如係弧形者,應以弧線聯結之
  • 第 126 條
    宗地被圖廓線切斷,而在圖廓外能測其整個面積者應測全之,如不能測其整個面積者,應 測至圖廓外二公分處止。
  • 第 127 條
    宗地測量完竣應編列暫編地號,註記地目,並記載於地籍調查表內。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