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三章 戶地測量
- 第五節 繪圖
- 第 132 條地籍原圖紙應使用鑲鋁片之圖紙或透明膠片,其伸縮率在濕度變化百分之二十者,平均不 得超過縱百分之零點零八,橫百分之零點零二五。
- 第 133 條地籍原圖於戶地測量完竣後應與鄰圖接合無誤,始得著墨。
- 第 134 條地籍原圖互相接合,圖上之差,除因圖紙伸縮影響外;其在零點四公釐以上者,應實地檢 查並更正之。
- 第 135 條繪圖線之規格如下: 一、一號線寬零點二公釐。 二、二號線寬零點一公釐。
- 第 136 條地籍原圖之圖廓用紅色二號線。 宗地之界址,以黑色二號線,依實測鉛筆線描繪。未確定之界址,暫用鉛筆虛線描繪。
- 第 137 條每地段之地籍原圖於戶地測量完竣後,按順序編定地號;其起迄以不超過五位數為原則。
- 第 138 條地籍原圖之各類點,按下列規定描繪之: 一、三角點及衛星控制點:用二號線繪邊長二公釐之黑色正三角形,並於其中心繪一黑點 。 二、精密導線點:用紅色二號線分別以一點五公釐及二公釐之直徑繪同心圓。 三、圖根點:用紅色二號線以直徑一點五公釐繪一圓圈。 四、補助點:用紅色二號線以直徑一公釐繪一圓圈。 五、都市計畫樁:用紅色二號線以直徑一點五公釐繪一圓圈,並於其中心繪十字。
- 第 139 條國界、行政區域界、段界及小段界之圖例如附表八。
- 第 140 條行政區域界、段界或小段界界線重疊時,繪其上級界線;其與宗地界線重疊時,則沿宗地 界線外緣繪製之;其在道路、江河、溝渠上者,按實際情形繪製之。
- 第 141 條三角點及衛星控制點之名稱,用三公釐之仿宋體字,橫書於點之上方或右方。
- 第 142 條地目應按宗地之大小,用二公釐至四公釐之仿宋體字書於宗地內部。
- 第 143 條道路、江河、溝渠及湖海等名稱,應按其面積之大小用三公釐至五公釐之宋體字書之。道 路、江河等線狀物體,用雁行字列。
- 第 144 條地號用一點五公釐七十五度斜體阿拉伯數字,註記於地目之下。
- 第 145 條比例尺採文字表示者,以五公釐仿宋體字,書於圖廓外下端中間。
- 第 146 條地籍原圖著墨後,原鉛筆線及註記不得擦去。
- 第 147 條戶地航空攝影測量,有藍圖調繪者,應就調繪完成之藍圖上著墨。
- 第 148 條宗地分屬二以上圖幅時,其最大部分應以黑色註記地目地號,其他部分以紅色註記之。
- 第 149 條註記之字列,除阿拉伯數字外,應由右而左或由上而下。
- 第 150 條地籍原圖圖廓外,應繪註下列各款: 一、縱二公分、橫二點五公分之接圖表。 二、圖號。 三、行政區域名稱。 四、測量開始及完成日期。 五、測量及檢查者姓名並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