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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7 年 0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7年2月11日內政部(87)台內地字第877643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00條
  •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四章 計算面積
  • 第一節 通則
  • 第 151 條
    計算面積之方法如下: 一、數值法測量者:以界址點坐標計算之。 二、圖解法測量者:以實量距離、圖上量距、坐標讀取儀或電子求積儀測算之。 前項以實量距離及圖上量距計算面積,至少應由二人分別計算,並取其平均值。
  • 第 152 條
    宗地之面積,以公頃為單位,算至平方公尺為止,平方公尺以下四捨五入。但都市地區或 其他地價較高之土地,得算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 第 153 條
    每幅之圖紙伸縮誤差與求積誤差在限制內者,應依各宗地面積大小比例配賦之。 前項求積誤差不得超過△F=0.2√F+0.0003F之限制(△F為求積誤差,F為總面積,均以 平方公尺為單位)。 圖紙伸縮誤差之限制另定之。
  • 第 154 條
    宗地分屬二以上圖幅時,其面積應就各部分計算後再合併之。
  • 第 155 條
    計算面積完竣後,應記入面積計算表並永久保存之。
  • 第 156 條
    每幅圖全部面積計算完竣後,應按各類地目分類統計之。
  • 第二節 計算面積之精度
  • 第 157 條
    坐標讀取儀計算面積時,其面積較差應不得大於0.0003M√F( M為圖比例尺之分母, F為 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所計算之面積),並取其平均值。前項計算面積,於量取各界址點坐標 時,每點連續二次,其較差不得超過圖上零點二公釐。 面積較差超過第一項之限制時,應重新計算之。
  • 第 158 條
    圖上量距法計算面積所用之邊長,應以實量距離為原則,如依圖上量距,應量至十分之一 公釐。
  • 第 159 條
    圖上量距法計算面積,其宗地二次計算之較差適用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並取其平均值 。
  • 第 160 條
    電子求積儀測算二次面積之較差,適用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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