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四 章 計算面積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151 條計算面積之方法如下: 一 數值法測量者:以界址點坐標計算之。 二 圖解法測量者:以實量距離、圖上量距、坐標讀取儀或電子求積儀測 算之。 前項以實量距離及圖上量距計算面積,至少應由二人分別計算,並取其平 均值。
- 第 152 條宗地之面積,以公頃為單位,算至平方公尺為止,平方公尺以下四捨五入 。但都市地區或其他地價較高之土地,得算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二位以 下四捨五入。
- 第 153 條每幅之圖紙伸縮誤差與求積誤差在限制內者,應依各宗地面積大小比例配 賦之。 前項求積誤差不得超過△F =0.2 √F +0.0003F 之限制 (△F 為求積誤 差, F為總面積,均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 圖紙伸縮誤差之限制另定之。
- 第 154 條宗地分屬二以上圖幅時,其面積應就各部分計算後再合併之。
- 第 155 條計算面積完竣後,應記入面積計算表並永久保存之。
- 第 156 條(刪除)
- 第 二 節 計算面積之精度
- 第 157 條坐標讀取儀計算面積時,其面積較差應不得大於0.0003M √F ( M為圖比 例尺之分母, F為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所計算之面積) ,並取其平均值。 前項計算面積,於量取各界址點坐標時,每點連續二次,其較差不得超過 圖上零點二公釐。 面積較差超過第一項之限制時,應重新計算之。
- 第 158 條圖上量距法計算面積所用之邊長,應以實量距離為原則,如依圖上量距, 應量至十分之一之公釐。
- 第 159 條圖上量距法計算面積,其宗地二次計算之較差適用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 ,並取其平均值。
- 第 160 條電子求積儀測算二次面積之較差,適用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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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2年3月2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20069684號令修正發布第12、85、205、208、211、216、279、28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