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四 章 計算面積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151 條計算面積之方法如下: 一 數值法測量者:以界址點坐標計算之。 二 圖解法測量者:以實量距離、圖上量距、坐標讀取儀或電子求積儀測 算之。 前項以實量距離及圖上量距計算面積,至少應由二人分別計算,並取其平 均值。
- 第 152 條宗地之面積,以公頃為單位,算至平方公尺為止,平方公尺以下四捨五入 。但都市地區或其他地價較高之土地,得算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二位以 下四捨五入。
- 第 153 條每幅之圖紙伸縮誤差與求積誤差在限制內者,應依各宗地面積大小比例配 賦之。 前項求積誤差不得超過△F =0.2 √F +0.0003F 之限制 (△F 為求積誤 差, F為總面積,均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 圖紙伸縮誤差之限制另定之。
- 第 154 條宗地分屬二以上圖幅時,其面積應就各部分計算後再合併之。
- 第 155 條計算面積完竣後,應記入面積計算表並永久保存之。
- 第 156 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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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6日內政部(89)台內地字第8978031號令修正發布第4、8、9、12、79、82、85、96、105、144、148、173、185、187、192、193、194-1、196-1、196-2、198、200-1、201、201-1、201-2、212、224、225、225-1、232、236、241、244、278、288條條文;並刪除第80、142、156、20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