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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20287818號令修正發布第60、92、101、153、240、269、283條條文;並增訂第282-1~282-3條條文
  •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四 章 計算面積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151 條
    計算面積之方法如下: 一、數值法測量者:以界址點坐標計算之。 二、圖解法測量者:以實量距離、圖上量距、坐標讀取儀或電子求積儀測 算之。 前項以實量距離及圖上量距計算面積,至少應由二人分別計算,並取其平 均值。
  • 第 152 條
    宗地之面積,以公頃為單位,算至平方公尺為止,平方公尺以下四捨五入 。但都市地區或其他地價較高之土地,得算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二位以 下四捨五入。
  • 第 153 條
    每幅之圖紙伸縮誤差與求積誤差,應依各宗地面積大小比例配賦之。 前項求積誤差不得超過△F =0.2√F+0.0003F 之限制(△F 為求積誤差 ,為總面積,均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 第 154 條
    宗地分屬二以上圖幅時,其面積應就各部分計算後再合併之。
  • 第 155 條
    計算面積完竣後,應記入面積計算表並永久保存之。
  • 第 15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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