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四章 計算面積
- 第二節 坐標讀取儀計算面積
- 第 179 條坐標讀取儀計算面積時,其面積較差應不得大於0.0003ˍˍ M ** F (M 為圖比例尺之分母,F 為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所計算之面積),並取其平均值 。 前項計算面積,於量取各界址點坐標時,每點連續二次,其較差不得超過圖上0.二公厘 。 面積較差超過第一項之限制時,應重新計算之。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3 年 10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3年10月17日內政部(83)台內地字第8384605號令修正發布第2、91、94-1、103、183、185、192、196、197、198、199、200、201、206、212、224、241、242、278、294、296、297、298、30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