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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7 年 0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7年2月11日內政部(87)台內地字第877643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00條
  •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四章 計算面積
  • 第二節 計算面積之精度
  • 第 157 條
    坐標讀取儀計算面積時,其面積較差應不得大於0.0003M√F( M為圖比例尺之分母, F為 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所計算之面積),並取其平均值。前項計算面積,於量取各界址點坐標 時,每點連續二次,其較差不得超過圖上零點二公釐。 面積較差超過第一項之限制時,應重新計算之。
  • 第 158 條
    圖上量距法計算面積所用之邊長,應以實量距離為原則,如依圖上量距,應量至十分之一 公釐。
  • 第 159 條
    圖上量距法計算面積,其宗地二次計算之較差適用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並取其平均值 。
  • 第 160 條
    電子求積儀測算二次面積之較差,適用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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