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四 章 計算面積
- 第 二 節 計算面積之精度
- 第 157 條坐標讀取儀計算面積時,其面積較差應不得大於 0.0003 M √F (M 為圖 比例尺之分母,F 為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所計算之面積),並取其平均值。 前項計算面積,於量取各界址點坐標時,每點連續二次,其較差不得超過 圖上零點二毫米。 面積較差超過第一項之限制時,應重新計算之。
- 第 158 條圖上量距法計算面積所用之邊長,應以實量距離為原則,如依圖上量距, 應量至毫米下一位。
- 第 159 條圖上量距法計算面積,其宗地二次計算之較差適用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 ,並取其平均值。
- 第 160 條電子求積儀測算二次面積之較差,適用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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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51310441號令修正發布第152、153、162、221、238、262、273、282-1、291條條文;並增訂第8-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