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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7 年 0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7年2月11日內政部(87)台內地字第877643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00條
  •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五章 製圖
  • 第一節 通則
  • 第 161 條
    製圖種類如下: 一、地籍圖。 二、地籍公告圖。 三、段接續一覽圖。 四、地段圖。 五、鄉(鎮、市、區)一覽圖。 六、直轄市、縣(市)一覽圖。 七、其他。
  • 第 162 條
    製圖應用之各種線號、符號及註記,適用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 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至第一百四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
  • 第 163 條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一覽圖所用圖式,除前條規定外,應採用中央主管 機關之地形圖圖式及其解說。
  • 第 164 條
    地籍圖類、數值法之基本資料檔及其有關資料之管理維護,由省(市)主管機關另定之。
  • 第 165 條
    圖解法之地籍圖得數值化為之。
  • 第 166 條
    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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