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五 章 製圖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161 條製圖種類如下: 一、地籍圖。 二、地籍公告圖。 三、段接續一覽圖。 四、地段圖。 五、鄉 (鎮、市、區) 一覽圖。 六、直轄市、縣 (市) 一覽圖。 七、其他。
- 第 162 條製圖應用之各種線號、符號及註記,適用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九 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至第一百四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八條 之規定。
- 第 163 條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市、區) 一覽圖所用圖式,除前條規定外, 應採用中央主管機關之地形圖圖式及其解說。
- 第 164 條(刪除)
- 第 165 條圖解法地籍圖得數值化為之。 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之步驟如下: 一、圖籍資料清理及整飾。 二、數值化建檔。 三、面積計算。 四、成果檢核。 五、成果管理。 前項第五款成果,因原地籍圖破損、折皺或圖紙伸縮,致圖幅接合有困難 者,得實施圖幅整合。 圖幅整合之步驟如下: 一、加密控制測量。 二、圖根測量。 三、現況測量。 四、套圖分析。 五、坐標轉換。 六、成果檢核。 七、成果管理。 前項第五款之坐標轉換,得依第四條規定之測量基準辦理。
- 第 166 條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及圖幅整合方式,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作業手冊為 之。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00071210號令修正發布第4、6、10、13、15、46、48、49、51、56~58、60、61、63、64、69、75、83、86、90、93、98、107、109、113、121、127、128、134、135、138、139、141、143~145、157、158、165、166、185、189、198、204、205、207、211、224、231、231-1、236、244、257、259、263、264、283、284、290條條文及第1章章名;增訂第9-1、10-1、13-1、13-2、231-2條條文;並刪除第5、11、12、14、16~45、164條條文及第1章第1~6節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