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五 章 製圖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161 條製圖種類如下: 一、地籍圖。 二、地籍公告圖。 三、段接續一覽圖。 四、地段圖。 五、鄉 (鎮、市、區) 一覽圖。 六、直轄市、縣 (市) 一覽圖。 七、其他。
- 第 162 條製圖應用之各種線號、符號及註記,適用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九 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八條 之規定。
- 第 163 條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市、區) 一覽圖所用圖式,除前條規定外, 應採用中央主管機關之地形圖圖式及其解說。
- 第 164 條(刪除)
- 第 165 條圖解法地籍圖得數值化為之。 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之步驟如下: 一、圖籍資料清理及整飾。 二、數值化建檔。 三、面積計算。 四、成果檢核。 五、成果管理。 前項第五款成果,因原地籍圖破損、折皺或圖紙伸縮,致圖幅接合有困難 者,得實施圖幅整合。 圖幅整合之步驟如下: 一、加密控制測量。 二、圖根測量。 三、現況測量。 四、套圖分析。 五、坐標轉換。 六、成果檢核。 七、成果管理。 前項第五款之坐標轉換,得依第四條規定之測量基準辦理。
- 第 166 條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及圖幅整合方式,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作業手冊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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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51310441號令修正發布第152、153、162、221、238、262、273、282-1、291條條文;並增訂第8-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