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五 章 製圖
- 第 二 節 地籍圖
- 第 167 條圖解法之地籍圖應依地籍原圖同一比例尺複製之。
- 第 168 條圖解法之地籍藍曬底圖應依地籍原圖同一比例尺複製,以標準圖廓坐標四 幅接合為一幅,並得視需要縮製如下: 一 地籍原圖為五百分之一者,縮製為二千五百分之一。 二 地籍原圖為一千分之一者,縮製為五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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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2年3月2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20069684號令修正發布第12、85、205、208、211、216、279、28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