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2年3月2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20069684號令修正發布第12、85、205、208、211、216、279、280條條文
  •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五 章 製圖
  • 第 二 節 地籍圖
  • 第 167 條
    圖解法之地籍圖應依地籍原圖同一比例尺複製之。
  • 第 168 條
    圖解法之地籍藍曬底圖應依地籍原圖同一比例尺複製,以標準圖廓坐標四 幅接合為一幅,並得視需要縮製如下: 一 地籍原圖為五百分之一者,縮製為二千五百分之一。 二 地籍原圖為一千分之一者,縮製為五千分之一。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