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五 章 製圖
- 第 二 節 地籍圖
- 第 167 條圖解法之地籍圖應依地籍原圖同一比例尺複製之。
- 第 168 條圖解法之地籍藍曬底圖應依地籍原圖同一比例尺複製,以標準圖廓坐標四 幅接合為一幅,並得視需要縮製如下: 一、地籍原圖為五百分之一者,縮製為二千五百分之一。 二、地籍原圖為一千分之一者,縮製為五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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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51310441號令修正發布第152、153、162、221、238、262、273、282-1、291條條文;並增訂第8-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