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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4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4年11月15日內政部(84)台內地字第8486317號令修正發布第223條條文;並增訂第245-1、245-2條條文
  •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五章 製圖
  • 第一節 通則
  • 第 183 條
    製圖種類如左: 一、地籍圖。 二、地籍公告圖。 三、段接續一覽圖。 四、地段圖。 五、鄉(鎮、市、區)一覽圖。 六、直轄市、縣(市)一覽圖。 七、其他。
  • 第 184 條
    製圖應用之各種線號、符號及註記,適用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 二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
  • 第 185 條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一覽圖所用圖式除前條規定外,並採用中央主管機 關之地形圖圖式及其解說。
  • 第 186 條
    地籍圖類、數值法之基本資料檔及其有關資料之管理維護,由省(市)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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